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村**组**号,现居住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31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26日被科左中旗公安局行政处罚3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5月27日被科左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16日被科左中旗公安局行政处罚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23日被科左中旗公安局行政处罚3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村**组**号,现居住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大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9年2月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村**组**号,现居住在科尔沁区**居委会**组**号,曾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于2016年12月1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2016年 1月31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儿媳妇何某某因讨要债务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饭店与另一当事人春某某互殴,李某甲、春某某被舍伯吐派出所各处行政罚款500元人民币;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与儿子王某乙在科尔沁左翼中旗**镇赵某甲家附近,因向赵某乙讨要债务时与当事人冯某某发生口角后、毁坏另一当事人腾某某财物后,王某乙被科左中旗公安局腰林毛都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
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何某某、王某乙、满某某因讨要债务在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双某某家中与双某某及其丈夫白某某互殴,后双某某、何某某被腰林毛都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
2017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因讨要债务在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包某甲家中与赵某乙的侄女包某甲发生口角,进而双方互殴,李某甲、包某甲分别被科左中旗公安局腰林毛都派出所分别行政处罚300元、200元;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债务纠纷在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殴打当事人马某某、色某某,后李某甲被舍伯吐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000元;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因讨要债务在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包某乙家中殴打包某丙,科左中旗公安局花胡硕派出所对李某甲行政处罚500元;
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科尔沁左翼中旗**镇王某丙家中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殴打了李某乙,被腰林毛都派出所行政处罚300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因讨要债务将当事人文某某拉到位于**镇的王某甲家中,限制文某某人身自由8小时,王某甲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
2、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
2017 年 4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因被害人韩某甲、王某丁欠款未还清,于2017年4月纠集被告人王某乙等人驾车到达呼和浩特市找到韩某甲、王某丁的住处。李某甲对王某丁进行殴打和辱骂,并将二被害人强制带离其住所,由王某乙驾驶车辆,配合王某甲、李某甲将二人送回通辽市科左中旗**镇王某甲住处,限制其人身自由 48小时以上。并向二被害人索要其债务,还要求被害人偿还王某甲一家找人的费用共计两万元。最后韩某甲被迫以车、房屋、父亲韩某乙的24亩土地抵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欠据、抵账协议、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等人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甲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询问及讯问笔录;5.辨认笔录:王某丁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索要债务借故生非,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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