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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200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现住**镇**街**巷**号**室,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监利县容城镇乐酷酒吧为李某甲庆祝生日,李某甲在乐酷酒吧门口打电话时,与路过的被害人王某丙发生口角。李某甲扇了王某丙耳光、踹了王某丙腰部,并持匕首将王某丙朋友李某乙的左臂划伤。王某甲、王某乙、穆某某等人在酒吧内得知李某甲与他人打架后,伙同李某甲对王某丙拳打脚踢,致王某丙右肩受伤。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丙所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户籍证明;2.证人沈某某、李某乙、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7.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红萍

2020年5月8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本案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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