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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188号


1.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和**号。2011年10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贩卖毒品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8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522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镇**街**号。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公民身份号码:5130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乡**村**组**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35018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乡**街**号。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甲组**,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街道**路**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何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王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乡**村**里**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9.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客服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镇**路**弄**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10.被告人刘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号。2019年9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11.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横县**镇**村**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12.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丙、何某甲、余某某、黄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将上述案件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丙、何某甲、余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徐某某等人共同经营**赌场,该赌场在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科园东四路远信大厦1902室南宁**珠宝有限公司设立办公地点。李某甲是公司**,王某甲是公司总监,王某乙、*甲公司**,*丙组**,*丙公司**,**台**员,刘某乙是公司财务人员。2019年4月9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将查处。经查,该公司非法获利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乙、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丙、何某甲、余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流水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兰某某、李某乙、杨某乙、雷某某、贺某某、彭某某、黄某某、梁某某、苏某某、关某某、李某丙、徐某某、崔某某、何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丙、何某甲、余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丙、何某甲、余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丙、何某甲、余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丙、何某甲、余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两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刘某乙、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江某某、刘某甲、张某某、王某丙、何某甲、余某某、刘某乙、黄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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