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号。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巷**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霍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被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上述六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上述六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明知**集团存在着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受雇于该集团,利用网络冒充成功男士,诱骗女性到所谓投资平台投资新能源,先后对被害人李某乙、谢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实施诈骗,现已查实被害人李某乙被骗64888元,王某乙被骗58888元。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明知**集团存在着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受雇于该集团,利用网络冒充成功男士,诱骗女性到所谓投资平台投资新能源,先后对被害人陈某丁、王某丁、孟某某、李某丙等人实施诈骗,现已查实被害人王某丁被骗130100元。
2018年7月,被告人霍某某明知**集团存在着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受雇于该集团,利用网络冒充成功男士,诱骗女性到所谓投资平台投资新能源,对刘某某、李某戊、李某丁等人实施诈骗,现已查实李某丁被骗74300元。
2018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某甲明知**集团存在着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受雇于该集团,利用网络冒充成功男士,诱骗女性到所谓投资平台投资新能源,对被害人张某乙实施诈骗,现已查实张某乙被骗57250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集团存在着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受雇于该集团,利用网络冒充成功男士,诱骗女性到所谓投资平台投资新能源,先后对被害人文某某、苏某某、王某戊实施诈骗,现已经查实被害人文某某被骗30430元,被害人苏某某被骗9440元,被害人王某戊被骗9540元。
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集团存在着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受雇于该集团,利用网络冒充成功男士,诱骗女性到所谓的投资平台投资新能源,对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王某己、彭某甲、罗某某、伍某某等人实施诈骗,现已经查实被害人王某己被骗39170元,彭某乙被骗18320元。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甲、王某甲、霍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霍某某、杨某某、张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他人4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9月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被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霍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张某甲现被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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