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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甲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住本市河北区********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本市经济开发区****家园**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2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住本市东丽区**镇**湾**期**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81991********,汉族,大学文化,原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现住本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18日、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至2018年间,**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曹某某先后在本市和平区注册成立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聘任姜某某(另案处理)、许某某(已判决)等人担任**、**,由业务人员向社会公众宣传上述公司养老投资项目,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等方式吸揽资金,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4000余万元。 

2015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担任**公司**、**。其间,被告人李某甲个人或组织、管理团队成员,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向陈某某、孙某甲等一百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其本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2万余元。

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担任**公司**、**。其间,被告人王某甲个人或组织、管理团队成员,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向李某丙、孙某乙等九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其本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3万余元。

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担任**公司**、**。其间,被告人张某甲个人或组织、管理团队成员,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向刘某甲、王某乙等三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其本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余元。

2015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乙先后担任**公司、**公司**、**。其间,被告人李某乙个人或组织、管理团队成员,采用上述同样手段,向段某某、刘某乙等四十余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其本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余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8日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已退缴其本人在职期间的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某、李某丙等二百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2、许某某、王某乙等十余名证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租赁合同、居家服务合同、艺术品交易合同、收据、扣押清单等书证;

5、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李某乙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如果四名被告人能够按照要求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燕凌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892019****)、王某甲(联系电话:1522235****)、张某甲(联系电话:1501099****)、李某乙(联系电话:1851356****)现均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五十二册、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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