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65********,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424195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通海县人,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6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7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云南省师宗县人,中共党员,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57********,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321978********,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现住昆明市五华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53********,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428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玉溪市新平县**乡**村委**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飞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州大理市大理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1********,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李某乙、飞某某、陈某某、普某某、张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7日、2020年9月11日二次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7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退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8月28日、11月1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自2000年至今,被告人李某甲自称是皇家资产的“继承人”、“皇室后裔”,谎称皇家资产存于海外,利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照片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并以巨额回报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张某乙、宋某某、杨某某等人投入资金给其寻找相关物资和手续来解冻皇家资产。随着皇家资产解冻骗局的发展,李某甲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张某某培养、发展为骨干代理人,张某某又培养、发展普某某为骨干代理人,继续用皇家资产解冻的事由去骗取更多人投入资金。在此过程中,“民族资产圈内人”的被告人陈某某、李某乙、飞某某以提供李某甲解冻皇家资产所需“物资”为由,骗取李某甲的“平仓费”、“跑腿费”。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李某甲的身份和皇家资产项目是虚假的,为李某甲实施皇家资产解冻类犯罪积极提供帮助,为李某甲收支诈骗资金,帮李某甲保存伪造的国家机关文件及类似古董等物资图片,以便随时展示骗取被害人信任。以上10名被告人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运作实施皇家资产解冻骗局形成闭环,骗取被害人大量钱财,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稳定。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为714.5万元;被告人飞某某诈骗金额为246万元;被告人王某甲诈骗金额为33.9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乙诈骗金额为33.91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诈骗金额为29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诈骗金额为2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诈骗金额为17.51万余元;告人李某乙诈骗金额为1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金额为9.75万余元;被告人普某某诈骗金额为3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李某甲自称是“皇家后裔”和“骡马大队”的继承人,“皇家资产”存在西南地库里,并出示相应文件、存款单等物资给张某乙看,让张某乙出钱资助李某甲将皇家资产拿出来,承诺事成之后给17.2倍的回报,张某某被骗290万余元。
2、2013年至2017年期间,李某甲自称是“皇家后裔”和“骡马大队”的继承人,并经常向杨某某展示印章、美元、人民币、古物等,让杨某某出“平仓费”给李某甲将皇家资产拿出来,承诺事成之后给17.2倍的回报,杨某某被骗231万余元,其中20万元转账给吴某某。
3、李某甲长期在****酒店住宿,至2018年年底欠酒店住宿费共52万元,胡某某系酒店的大堂经理。李某甲称自己是皇室后人能找到大量资产,还拿一些关于皇家资产的资料给胡某某看,并承诺事成之后会出资10亿元给胡某某建盖酒店,胡某某遂拿49万元给李某甲去结算住宿费,以此算作皇家资产的投入资金。
4、2011年,陈某乙听说李某甲有很多钱,遂找李某甲投资给其去做房地产。李某甲介绍称他奶奶在海外有很大一笔历史遗留的“皇家资金”,李某甲需要一笔手续费把海外的资金引回国内,只有陈某乙提供钱给李某甲把海外的资金引回来,才能提供大量资金给陈某乙去做房地产。之后李某甲多次以此理由骗取陈向明30万余元。
5、2008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甲称其是皇室后人,家产都在边境上和海外,需要找一定的资金去给守护财产的人把财产拿出来,并将一些类似美元、人民币、皇家资产信件的照片给张某乙看,承诺事成之后给张某乙2000万元作为好处费,张某乙被骗2.5万余元。
6、2004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甲自称是皇室继承人,有好多的守库老人守护着他家很多的资产,只有李某甲可以把那些资产取出来,这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拿物资需要的平仓费,李某甲让倪某某投资钱,承诺把钱从库里拿出来后会翻倍给好处,并给倪某某看了一些类似人民币、美元、古董、印章的照片,倪某某被骗10万余元。
7、2014年,李某甲告诉宋某某他是骡马大队继承人,家里有大量皇家资产需要费用去拿出来,让宋某某拿钱给其作办皇家资产,承诺事成之后会给宋某某大量资金做报酬。直至2016年,宋某某被骗30万元和3颗翡翠戒面,李某甲将翡翠戒面卖得37万元。
8、王某甲和王某乙为夫妻关系,二人早期在社会上做民族资产解冻过程中结识李某甲。2010年左右,李某甲宣称他已到美国抽血验证是皇室继承人,并出示一些关于皇家资产的照片给王某甲、王某乙看,承诺皇家资产拿出来后会给王某甲、王某乙大量好处费。此后王某甲、王某乙共出资10万余元给李某甲做皇家资产。
10、2010年左右,王某甲、王某乙向刘某某介绍李某甲有一笔民国、清朝时期留下来的资产,李某甲是资产的继承人,而且只有李某甲自己能把资产取出来,现因资金困难需要刘某某出钱来给李某甲做生活费支持李某甲去办理皇家资产,并安排刘某某与李某甲见面,李某甲展示了关于皇家资产的380亿存单,承诺事成之后给200万元作为报酬。直至2019年,刘某某共拿过5万余元给王某甲、王某乙和李某甲,一直未兑现被拉入黑名单。
11、2016年,黄某某经王某甲、王某乙介绍与李某甲结识,李某甲和王某甲向黄某某介绍皇家资产,以办皇家资产需要费用为由向黄某某拿钱,黄某某给了李某甲8万元。
12—13、2016年7月,王某甲向袁某某、刘某乙介绍皇家资产存在美国花旗银行,需要找到一些拿着凭证的老人,李某甲就是其中一个老人的继承人,只差几个老人手上的凭证就凑齐可以拿到资产了,现需要路费,事成之后1万元可以返还10万元,并出示有关皇家资产的美元、黄金、古董、文物、委托关系文件的照片,袁某某被骗1万元、刘某乙被骗1万元。
14、王某甲、王某乙告诉吴某乙他们在办理皇家资产,要把皇家宝库里的东西拿出来,让吴某乙出钱资助,事成之后会分钱给吴某乙,吴某乙被骗1万元。
15、2016年7月2日,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到徐彩美家中,介绍李某甲是皇家继承人,牵头在做皇家资产的事,并展示了一套“人民币2号手续”,许诺事成之后按照出资额的10倍给予报酬。7月6日,徐彩美将5万元现金拿到师宗县一宾馆内交给王某甲、王某乙和黄某某。
16、2016年7月3日,黄某某带领王某甲、王某乙到师宗县**乡找到宋某乙,称他们在做民族资产解冻快要成功了,现在还需要一些启动经费,事成之后按出资额的十倍返还,并展示了一些玉石、古董、类似介绍关于民族资产解冻文件的照片,骗取宋某乙资金6万元。
17、2016年7月4日,黄某某带领王某甲和王某乙到师宗县**乡**镇找到张某丙,黄某某说他正在跟着做“皇家的事”,这个事不是我们中国自己再干,是世界上很多国家一起联手在搞,基本要成功了,还需要一点钱来启动,张某丙被骗4万元。2019年1月,王某乙以办理皇家资产仍需要资金为由,让张某丙追加出资,张某丙经电话询问黄某某后,转账5100元至王某乙农业银行卡账户内。
18、1987年起,张某某与李某丙(已故)以做“三十六山头”为名一直从事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活动,直至2000年张某某因此被判刑。2011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某继续与李某丙、普某某等人以做“三十六个山头”“三十六库”的名义骗取资金。2016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某与武某某做“皇家资产”并与王某乙结识,王某乙告诉张某某皇家资产的负责人为李某甲,并带李某甲与张某某见面,李某甲发了很多“黄金、玉石、功能章、金币、人民币、美元”的照片给张某某看,并称是“皇家资产”,承诺事成之后按10倍给好处。此后李某甲、王某乙开始以皇家资产办事需要资金为由跟张某某要钱。张某某与普某某通过骗取他人资金来支持王某乙和李某甲做皇家资产。张某某共骗资金15万余元,其中上交李某甲4万元,上交王某乙2.4万元,王某乙将张某某交给其的钱用于买药,并未交给李某甲。
19、2014年,普某某加入“国民党反攻大陆三十六库”组织后,在张某某的带领下跟亲戚朋友宣传三十六库的项目,让对方投资,承诺事成之后会给大量好处。直至2019年,普某某骗取郭某某等人资金3.41万元。
20、2018年5月至2019年期间,张某某与普某某告诉郭全福他们正在做着从“国民党反攻大陆三十六山库”里面找钱的事情,需要郭全福出钱资助,事成之后能够获得大量财物和一定职务。在骗取郭全福信任,张某某就以手续费、跑路费、证件费、开锁费等理由骗取郭某某2.4万元。
21、张某某作为“国民党反攻大陆三十六库”组织负责人10余年间,以加入组织需要办证、建盖三峡大坝和昆明飞机场、办理金库车票、生活费等为由骗取杨某甲2万余元。
22、李某丙(已故)和张某某向李某丁介绍国民党在大陆留下三十六金库作为作战资金,他们要筹集资金把三十六个金库里面的钱拿出来,集资的人也会分到一部分金库里面的钱。后期该组织负责人是张某某和普某某,张某某以办理“国民党反攻大陆三十六金库”需要手续费、机票钱、生活费等理由多次向其索要600元至1500元不等的费用,李某丁被骗5000余元。
23、2014年左右,普某某邀约张某丙加入“国民党反攻大陆三十六库”组织,并称三十六山头里面的钱是李宗仁的钱,他们要把钱拿出来分,张某丙认识了张某某。直至2019年,张某某以办理“三十六山头金库”需要车票、住宿费、伙食费和办证费用为由,骗取张某丙9000元。
24、1990年左右,张某某告诉杨某乙他在做“国民党三十六金库”的事情,从金库里拿出的部分钱分给做这件事的人,参与的人要1500元的报名费,报名后就可以分钱,杨某乙就交了3000元给张某某。直至2014年,张某某以办理金库拿钱事情需要办证费、伙食费、生活费为由,骗取其2万余元。
25、2015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丙(已故)和张某某告诉张某丁他们在做“国民党反攻大陆三十六库”的事情,库里面有很多钱,事成之后会分给其一大笔钱,取得张兴福信任后,张某某和李某丙以各种理由骗取张某丁1万元。
26、1996至2019年期间,张某某与李某丙(已故)向宋某丙介绍“国民党反攻大陆三十六库”解冻的事,这个事是由中国主导,48个国家联合在做,是真实可靠的,承诺事成之后会给高回报,骗取宋某丙信任后,张某某遂以入会费、跑路费为由骗取宋某丙6000余元。
27、2019年左右,张某某召集以前出资做“国民党反攻大陆三十六库”的人开会,在会上张某某声称之前投了多少钱不管,要继续再投500元,之前投的钱才算数,然后范某甲投了1000元、范某乙投了1000元、张某已投了1000元,共骗取3500元钱。
28、2014年左右,普某某跟亲戚朋友宣传“国民党反攻大陆三十六库”的事情,让对方投钱,承诺事成之后会给巨额回报,骗取普某甲1500元、普某乙1500元、普某丙1100元、普某23000元、王某丙1800元、赵某某1200元、陈某500元,共计1.06万元。
29、李某乙长期在社会上从事民族资产类诈骗。2016年至2018年间,李某甲通过民族资产圈找到李某乙,自称是皇室后人,让李某乙帮其找做皇家资产所需的物资。李某乙谎称是李青山的干儿子,虚构能找到物资的事实,以平仓费和跑路费为由骗取15万余元。
30、2008年左右,陈某某跟着王某丁跑民族资产期间积累了一些关于民族资产诈骗的资源,也认识了李某甲。2011年至2013年期间,陈某某以帮李某甲找“皇家资产”的“功能章”等物资为由,多次骗取李某甲29万余元,该款项大部分用于生活开销。
31、飞某某长期从事民族资产诈骗活动,并且在民族资产诈骗圈子里面有一定名声,其自称是李顶的干儿子,李顶封其是大西南管委会主席,负责帮中国政府移送人民币。2011年左右,飞某某在得知李某甲在做皇家资产,飞某某介绍自己是梅协负责人之一,并且管理着梅协物资库能帮李某甲拿到物资,还向李某甲展示了关于物资的照片及梅协的资料,取得李某甲信任。2013年至2014年期间,飞某某多次以找物资为由跟李某甲收取平仓费、跑腿费共计246万元。
32、2011年至2019年期间,吴某某按照李某甲的指使,帮助李某甲收取被害人资金;支付资金给飞某某、李某乙等人找物资;转发、复印、展示关于皇家资产的物资照片给被害人;开车接送李某甲做皇家资产事宜等,以此行为帮助李某甲实施皇家资产解冻诈骗犯罪活动,李某甲多次给吴某某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借条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黄某某、张某某、普某某、飞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黄某某、张某某、普某某、飞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玉华、李某乙、张某某、普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黄某某、张某某、普某某、飞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王某甲、黄某某、张某某、飞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吴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普某某现在家中,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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