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3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在深无业,无固定住址。曾因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于2008年9月被孙吴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11年6月刑满释放。现因抢劫涉嫌,于2017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王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深无业,无固定住址。曾因犯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1月被孙吴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5年5月刑满释放。现因抢劫嫌疑,于2017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李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在深无业,无固定住址。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1年8月假释。现因抢劫涉嫌,于2018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劫深圳市华强北做走私手机生意的人的手机,召集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丙(另案处理)、李某乙四人作为帮手,并购买了三套深蓝色的保安制服,准备抢劫时冒充警察,让对方以为是警察查扣走私手机。
2017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王某、李某丙、李某乙来到本市福田区**大厦小区出入口处物色作案目标,不久被告人赵某某发现被害人郭某某航用手拖车拉着一箱手机进入小区,就示意动手抢这个目标,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穿上买来的保安制服,过去将被害人郭某某航拦住,并冒充警察查扣手机,将被害人郭某某航拉到附近的草丛。郭某某航以为是警察查扣手机,说要打电话给老板,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就抢走郭某某航随身携带的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和一部粉红色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0元)。被告人李某丙则趁机将被害人郭某某航手拖车拉的一箱手机及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的一袋手机抢走。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抢劫得手后逃离现场。赵某某逃跑后打了一辆的士,联系上李某丙龙,在深圳市福田区**村辅道处将李某丙龙抢走的手机接走。
经鉴定,上述被抢146台苹果6二手手机每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总共价值人民币204400元,被抢部苹果二手5C手机每部价值人民币400元,总共价值人民币10400元。
2017年11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乙被抓获归案,涉案手机均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的身份资料,指纹卡,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视频研判报告、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清、邓某飞、王某、蔡某某、卓某某、于某、谢某、舒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因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柳
2018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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