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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甲等10人寻衅滋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新庄**号。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2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6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6年8月26日因吸毒被秦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8月26日被秦州公安分局社区戒毒3年;2016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秦州公安分局大城派出所治安处罚500元;2017年8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2年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2018年12月1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幢**单元**室。2016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秦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0月27日因吸毒被秦州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厂家属院。2012年10月17日因抢劫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201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6年8月25日因吸毒被秦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8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2年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0年12月1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7月29日因赌博被秦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金3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厂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2015年10月16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出租房。2018年10月2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甲、王乙、王丙、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陈某甲、张甲、张某丙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王丙、李某甲、王乙、王甲、张某乙、安某某、张某甲,张甲、陈某甲等人酒后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北路“**”KTV**包厢喝酒唱歌为王丙庆祝生日,在唱歌、跳舞过程中不知是谁将**包厢内电视损坏。23 时许,李某甲、王甲、王丙、张甲、张乙、张某乙等人先后从“**”**包厢走到大厅准备离开“**”KTV时,郭某某(另案处理)带领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进入“**”大厅,对王甲进行殴打,同时早有预谋的“**”工作人员龙某、冯某某、肖某某、坚某某等人,持洋镐把、甩棍、棒球棍、兵工铲、砍刀冲向大厅,和被告人李某甲、王甲、王丙、张某乙、安某某、陈某甲、张乙等人互殴。导致李某甲、雒某某、王甲、安某某、冯某某、肖某某等人受伤。为报复发泄情绪,被告人李某甲、王乙、王甲、张某乙、安某某、陈某甲、张某甲、王丙持所捡和抢夺的洋镐把、砍刀、灭火器对“**”KTV 的门、陈设品、设备、灯具等物品设施进行打砸、损毁,造成“**”KTV价格为34966.46元的物品损毁。期间被告人王丙、张甲乘出租车从张某甲住处取了5把砍刀,张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张某丙。在“**”门口的街道边,王丙、张某甲从出租车上各取一把砍刀,返回“**”继续打砸,张甲发现警察赶来,让刚赶到的张某丙将3把砍刀藏到了“**”足疗馆。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雒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肖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冯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天水市秦州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KTV被打砸损毁财物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45071.44元,含案发前在**包厢损坏的电视价格10104.98元。

2、2016年10月31日0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南路**三楼**茶吧,被告人王甲酒后无故滋事,电话纠集、指使宋某某、陈某乙、李某乙、杨某某、赵某某到**茶吧门口,对该茶吧经理袁某某及其朋友康某无故殴打,致其受伤。经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袁某某左侧肋骨骨折总计4处已构成二级,袁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眼部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甲、王乙、王丙、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陈某甲、张甲、张某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甲、王乙、王丙、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陈某甲系主犯,张甲、张某丙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甲、王甲、张某甲、张某乙、张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玉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甲、王丙、张某甲、张某乙、安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乙、张甲、张某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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