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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甘某乙、张某丙、沈某丁、黄某戊协助组织卖淫罪)(公开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87********,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广韶关市曲江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逮捕

被告人甘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3********,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屋**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9********,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丁,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93********,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路**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戊,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9********,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队**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甘某乙、张某丙、沈某丁、黄某戊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起,杨某某、沈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经营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康乐城休闲中心期间除推出普通按摩服务外,还招募被告人李某甲、甘某乙、张某丙、沈某丁、黄某戊等工作人员,组织余某某等技师通过培训后在店内提供“波推”、“口吹”、“口爆”等色情服务,其中姚某某、满某某、农某某等技师还从事口交、性交等卖淫活动。经营期间,李某甲、甘某乙、张某丙、沈某丁为业务经理,负责带客进房、安排技师、介绍服务项目,从中获取提成;黄某戊为康乐城前台收银员,负责登记技师服务时间、服务项目及价格、收银以及公安机关来检查时按报警警铃等工作。2019年11月6日晚,公安机关在康乐城休闲中心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甘某乙、张某丙、沈某丁、黄某戊及13名卖淫技师和相关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报客表截图等书证;余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辨认、扣押、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甘某乙、张某丙、沈某丁、黄某戊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黄某戊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学伟

2020年5月9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甘某乙、张某丙、沈某丁、黄某戊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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