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住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苑**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金昌市森林公安局永昌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0年1月23日被永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常泽,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昌市森林公安局永昌县分局侦查终结,经永昌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未经工商注册在永昌县东寨镇原预制场开办了一家木材厂。为满足木材加工需求,李某甲与田某某商议,由李某甲出资购买树木并提供抓木王、电锯等伐树工具,田某某负责联系树主及具体采伐事宜,日工资300元。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田某某在水源镇永宁村二社联系购买杨树95株,雇佣赵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伐树96株。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李某戊、谢某某、李某己开各自的农用车将采伐的木头悉数拉运至其位于东寨镇的木材厂。案发后,经勘查、鉴定被伐树木立木材积为59.5619m³。被告人李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马某某、赵某某、李某丁、李某丙证人等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到案经过、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滥伐林木,立木材积达59.5619m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兴顺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945****;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99****。
2.侦查卷4册、光盘3张。
3.讯问笔录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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