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4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皮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
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肢体冲突,皮某某用手扯住王某某头发,将王某某摔倒在地并按住,李某甲用拳头击打王某某背部,并持扁担击打王某某腰部。经鉴定,王某某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李某甲、皮某某支付王某某医疗费7000元,取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年满七十五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明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皮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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