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秘某某等人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告知四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国际公司通过旅游签证办理出国劳务,并收取相应费用,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员工秘某某以出国旅游为幌子为其客户办理出国劳务,并为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2019年2月份李某乙通过秘某某的介绍从“**国际”以旅游签证处境前往澳大利亚务工,过程中秘某某,李某甲给李某乙准备相关材料,并为其代办签证,致使李某乙前往澳大利亚务工至今未归。李某甲收取李某乙16万元报酬,秘某某从中提成5000元。
2019年以来李某甲,秘某某向外发布办理以旅游出境为幌子实际进行劳务为目的的广告,接受他人咨询。李某甲实际为郑某某,李某丙,田某乙等人在该公司办理以旅游名义出国务工,因被拒签未能成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故城县**公司营业执照、考勤表、现金日记账,被告人李某甲、秘某某的户籍证明信,于某某提交的其与李某甲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叁张,调取的李某甲账号交易明细,李某乙乘坐飞机从白云机场前往澳大利亚,至今没有入境记录的证明,李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共柒拾叁张,故城县公安局郑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李某甲交代的广州上线正在进一步积极侦查中,现此案侦查期限已到时限,先将此案移送起诉。郑口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秘某某、田某甲签字的情况说明,秘某某取保候审保证金**银行交易流水。
2.证人赵某某、师某某、于某某、田某甲、田某乙、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秘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李某甲、秘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如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枣强县看守所;被告人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