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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罗成才等抢劫、诈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6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1********,回族,出生地为临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文盲,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县**乡**村**庄**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成才,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90********,民族:回族,出生地为临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文化程度初中, 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县**乡**行政村,2014年10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5221983********,回族,出生地为临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区**镇**村**点**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罗成才、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告人罗成才谎称能帮他人办理三户联保贷款,以此为由收取被害人罗某某、何某甲、何某乙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8500元,收取费用后,被告人罗成才并未办理相关费用,也拒不退还相关费用。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罗成才家属已代其退赔了全部款项。

2018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杨某某伙同另两名同案人去到在本市越秀区环市东路金赢酒店门前路段与被害人A某某兑换美金,在兑换过程中,被告人试图通过隐蔽手段盗窃美元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李某甲随后使用铁棍被被害人进行威胁,并强行拿走被害人人民币2700元,之后逃离现场。

2018年5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罗成才伙同另外一名同案人去到广本市越秀区环市东路莱克酒店门前路段,与被害人M某某进行美金兑换,在兑换美金过程以美金有问题为由试图抽走了五张一百元的美金,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李某甲随后使用转头进行威胁,被告人罗成才趁机取走被害人500美金,随后两人逃离现场。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罗成才、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等物证(照片)。

2、破案报告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罗成才、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成才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成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成才一人犯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颖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罗成才、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 册,光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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