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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翟某某等买卖身份证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系**队员,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巷**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队长,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村**巷**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屏锦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翟某某、刘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翟某某、刘某某买卖身份证件多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份,因陈某某需要在东莞买车需要办理居住证,其通过东莞市**国际汽车城**4S店的业务员张某某(在逃)联系不上马某某(已起诉),并付5500元给马某某办理居住证。马某某联系到仇某某(另案处理),由仇某某找到其他人联系在**公安分局负责办理居住证的被告人翟某某(时任**队长),由翟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时任**队员),并由李某甲填写好出租屋屋主信息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由李某甲将申领居住证的资料录入内部使用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系统为不具有办理居住条件的人申请办理居住证。李某甲获取10元的好处费。李某甲供述,其以这种方式办理了160多张居住证,总共获利1600余元。

2、于2019年7月23日,居住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的李某乙需要在东莞买车需要办理居住证,其通过网络找到马某某(微信号码:1866688****,昵称:车管业务小马哥),并通过自己的微信号4069****(昵称:只做你的小妖精)付6500元给马某某办理居住证。马某某联系仇某某,由仇某某找到其他人联系到在莞城公安分局负责办理居住证的被告人翟某某,由翟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并由李某甲将申领居住证的资料录入内部使用的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系统为不具有办理居住条件的人申请办理居住证。 

3、于2019年5月底,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的吴某某需要在东莞买车需要办理居住证,其通过网络找到马某某(微信号码:1866688****,昵称:车管业务小马哥),并通过自己的微信号g94107****(昵称:一个人安静)付5500元给马某某办理居住证。后仇某某找到其他联系人联系被告人翟某某、李某甲办理居住证。

4、2018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袁某某介绍认识了可以帮忙办理居住证的被告人翟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6月开始,刘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添加驾校以及车行人员的微信,在微信内告知他人可以帮忙跑腿办理居住证,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其以100元人民币一张的价格为他人办理居住证共办理了八张居住证。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将违法所得进行退赃1600元,翟某某将违法所得进行退赃16000元,东莞市公安局依法对李某甲、翟某某办理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将赃款17600元存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甲、翟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翟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买卖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被告三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检察官助理 王芯韵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翟某某、刘某某现均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具结书三份及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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