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刑检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现住陇县**镇**小区。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9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翟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现住陇县**镇**小区。1991年5月11日因奸淫幼女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9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卢某甲,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8********,汉族,初中肄业, 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2007年8月3日因强奸罪、抢劫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月5日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3年10月10日假释考验期满;2017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撒某某,男,1989年**月**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2017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79********,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现住陇县**镇**小区。2001年8月28日因抢劫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7月28日,因盗窃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9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24日至7月29日被临时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2003年8月14日因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9日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5月24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现住陇县**镇**小区。2019年4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2010年11月2日因容留卖淫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1月25日被陇县人民法院裁定暂于监外执行,2013年11月14日执行期满。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县**镇**村,现住陇县**镇**小区。2013年12月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5年7月6日缓刑考验期满。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翟某甲、王某甲、撒某某、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高某某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乙、卢某甲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注册了宝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各类工程,积累了一定经济实力,近年来,李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翟某甲、卢某甲、撒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高某某等人,多次共同或单独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形成了以李某甲为纠集者,翟某甲、卢某甲、撒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高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被告人李某甲、翟某甲、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高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姐姐李某丙与被害人刘某丙的女儿刘某丁因房屋纠纷发生争执、厮打,李某丙受伤住院。1月15日下午19时许,李某甲纠集被告人翟某甲、高某某、刘某甲、周某某等人前往东风镇将刘某丙强行带到陇县人民医院,要求刘某丙为李某丙交纳1万元住院费用,刘某丙不愿交纳,李某甲等人便在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对刘某丙进行殴打,刘某丁得知其父亲刘某丙被殴打,委托被害人某某甲去说情劝解,某某甲到县医院后与李某甲发生争执,李某甲安排翟某甲打电话叫来王某乙,王某乙到现场后与翟某甲、周某某等人又对某某甲进行殴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制止。被害人刘某丙、某某甲被打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刘某丙、某某甲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乙安排董某某等人驾驶挖掘机在陇县城关镇穆家寨村附近河滩采砂,被害人朱某某及其妻子姚某某认为采砂影响其房屋安全,对董某某等人采砂进行阻拦,王某乙赶到现场后殴打朱某某妻子姚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姚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被告人翟某甲、卢某甲、撒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6年9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翟某甲纠集卢某甲、撒某某在陇县北关路原国税局门前拦截被害人杨某某,向杨某某索要其欠王某丁的工程款时双方发生争执,翟某甲等三人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3.被告人李某甲、翟某甲、卢某甲、撒某某、王某甲、李某乙寻衅滋事案
2017年1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同卢某乙等人在卢某丙北坡租住房内打麻将,被害人马某某在旁边观看时对李某甲说:“你这把牌好的很,肯定就和了”。后因李某甲没有和牌,便辱骂马某某,并纠集被告人翟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卢某甲、撒某某等人在卢某丙租住房门口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后又将马某某拉至北坡高速公路高架桥附近再次殴打,致马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4.被告人李某甲、翟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卢某甲、撒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7年4月9日早,被告人李某甲因与被害人李某丁债务纠纷,打电话安排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叫人到陇县东南镇予村找李某丁索要借款,王某甲叫来被告人卢某甲、撒某某与李某乙驾驶两辆车到东南镇予村移民搬迁工地找到李某丁,王某甲与李某丁发生争执,李某甲在电话中指使王某甲等人殴打李某丁,李某丁驾车逃跑,王某甲、李某乙持橡胶棒打砸李某丁面包车并驾车追赶,当追赶至东南镇予村村委会门口时,李某丁被随后赶来的李某甲、翟某甲驾车拦截,李某甲、翟某甲下车后辱骂、殴打李某丁,并殴打劝架的李某丁之父李某戊,李某乙、王某甲、卢某甲、撒某某持橡胶棒殴打李某丁,并砸坏李某丁车辆玻璃和车门。经鉴定,李某丁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经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丁被打砸的车辆修复价值为4111元。
5.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寻衅滋事案
2018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子兰某某与被害人闫某某因在泰和小区门房存放音箱发生争执,下午19时许,李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前去教训闫某某,王某甲和李某乙到达广场后,威胁让闫某某等人以后不要在泰和广场跳舞,并将闫某某正在播放广场舞的音箱从台阶上推下致音箱损坏,经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音箱损失价值188元。
6.被告人李某甲寻衅滋事案
2018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到卢某丙北坡租住房打麻将,看到某某乙躺在客厅的沙发床上休息,就随手掀开某某乙身上盖的被子,两人发生争吵。之后李某甲与卢某丙等四人在房内打麻将,李某甲输钱后辱骂某某乙,两人再次发生争吵,李某甲欲殴打某某乙,被卢某丙拦住,某某乙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李某甲乱砍时划伤了李某甲手腕,李某甲威胁某某乙其被砍伤要五十万元了事,并打电话叫王某甲组织人来收拾某某乙,某某乙听后再次拿出菜刀,在自己的脖子上砍了五六刀,自残受伤,后被卢某丙等人拦住驾车送往宝鸡治疗,在去往宝鸡途中,李某甲仍然声称要收拾某某乙,被在现场的卢某丁听到后打电话告知了卢某丙,某某乙在车上从卢某丙电话中听到通话内容后,当即打开车门要跳车,被同行人员劝阻,10月3日凌晨,某某乙在宝鸡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返回陇县。10月5日凌晨,某某乙从南岸新城其与卢某丙的租住房内跳楼身亡。
7.被告人周某某寻衅滋事案
2019年4月28日晚,被害人刘某戊在东南镇郑家沟超市附近向被告人周某某索要欠款,周某某不仅不还钱还两次殴打刘某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借条等书证;
2.证人翟某乙、范某某、李某己、李某庚、卢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丁、刘某丙、某某甲、马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翟某甲、卢某甲、撒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翟某甲、卢某甲、撒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高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陇县境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
被告人李某甲多次纠集他人或单独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主犯,应当从严处罚。
被告人翟某甲、卢某甲、撒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积极参加恶势力违法犯罪,多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被告人均系主犯,应当从严处罚,其中,被告人撒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高某某积极参加恶势力违法犯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王某乙、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翟某甲、卢某甲、撒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周某某、刘某甲、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翟某甲、卢某甲、撒某某、王某甲、刘某甲、高某某现羁押于陇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千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15册,光盘69张,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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