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2006年因犯销售赃物罪被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4********,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家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家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个人诈骗事实: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收取学员报考驾驶证费用后,采取不上交或部分上交总校,给约考几个科目或不给约考,虚假承诺保过或承诺交钱能办理驾驶证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9550元;
1、2017年,李某甲以有能力为齐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齐某某6000元钱;
2、2018年12月份,李某甲以有能力为李某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李某乙8000元钱;
3、2019年4月份,李某甲以有能力为顾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顾某甲2000元钱;
4、2018年8月份,李某甲收取曹某某报考A3驾驶证培训费12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曹某某11250元钱;
5、2017年9月份,李某甲收取高某甲75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1500元,骗取高某甲6000元钱;
6、2018年6月份,李某甲收取何某某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3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何某某2250元钱;
7、2017年10月21日,李某甲收取王某丁报考B2驾驶证培训费7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王某丁6250元钱;
8、2017年3月7日,李某甲收取殷某某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4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殷某某3250元钱;
9、2017年10月份,李某甲收取曲某某报考驾驶证培训费45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曲某某3750元钱;
10、2017年11月份,李某甲收取张某甲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45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张某甲3750元钱;
11、2017年2月份,李某甲收取李某丙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10000元,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李某丙9250元钱;
12、2019年1月份,李某甲收取张某乙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3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张某乙2250元钱;
13、2018年4月份,李某甲收取高某乙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8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退给高某乙4000元钱,骗取高某乙3250元钱;
14、2018年11月份,李某甲收取刘某甲增型B2驾驶证培训费12000元钱,未给其报名未上交学费,骗取刘某甲人民币12000元钱。
15、2018年11月份,李某甲收取王某甲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5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王某甲4250元钱;
16、2017年6月份,李某甲收取张某丙报考B2驾驶证培训费12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张某丙11250元钱;
17、2017年秋天,李某甲收取吴某某报考B2增型驾驶证培训费75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吴某某6750元钱;
18、2017年上半年,李某甲收取王某乙报考C1增型B2驾驶证培训费8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王某乙7250元钱;
19、2017年上半年,李某甲收取刘某乙报考B2驾驶证培训费11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刘某乙10250元钱;
20、2018年4月份,李某甲收取王某丙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38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王某丙3050元钱;
21、2017年12月份,李某甲收取邱某某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3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邱某某2250元钱;
22、2018年3月份,收取候某某报考B2增型驾驶证培训费16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候某某15250元钱。
共计139550元钱。
李某甲伙同吕某某诈骗的事实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吕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收取学员报考驾驶证费用后,虚假承诺保过或承诺交钱能办理驾驶证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300元;
1、2018年4月份,李某甲伙同吕某某收取邹某某报考B2驾驶证培训费113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邹某某10550元钱。
2、2018年6月,李某甲伙同吕某某收取胡某某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8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胡某某7250元钱。
3、2017年,李某甲伙同吕某某收取赵某某报考B2驾驶证培训费13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赵某某12250元钱。
4、2018年5月份,李某甲伙同吕某某收取韩某甲报考驾驶证培训费8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韩某甲7250元钱。
合计37300元。
李某甲伙同吕某某、聂某某诈骗的事实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吕某某、聂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驶证,虚假承诺保过或承诺交钱能办理驾驶证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500元;
1、2016年12月份,李某甲伙同吕某某、聂某某收取宫某某报考C1驾驶证培训费8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宫某某7250元钱。
2、2017年8月份,李某甲伙同吕某某、聂某某收取鲁某某报考驾驶证培训费12000元钱,上交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750元,骗取鲁某某11250元钱。
合计185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顾某乙、田某某、崔某某、孙某甲、菅某某、孙某乙、薛某某、刘某丙、杜某某、张某丁、刘某乙、王某戊、陈某某、韩某乙、刘某丁等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某、李某乙、顾某甲、邹某某、曹某某、高某甲、宫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王某丁、殷某某、曲某某、张某甲、赵某某、李某丙、张某乙、高某乙、刘某甲、王某甲、张某丙、吴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王某丙、邱某某、候某某、鲁某某、韩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聂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9月7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吉林省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聂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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