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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肖某甲、肖某乙寻衅滋事)(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6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56********,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肖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肖某甲、肖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4年至2018年蠡县**建设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甲、被告人肖某乙等人多次组织**村村民上访、阻碍**施工,并向齐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无故索要人民币50万后分掉。其中李某甲分得人民币2万元,肖某甲分得人民币2.5万元,肖某乙分得人民币1.3万元。后又向齐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等人无故索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肖某甲、肖某乙无故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彦涛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肖某甲现羁押蠡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乙现取保候审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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