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苏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
被告人郭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
被告人黄某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
被告人黄某丁,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村**号。
被告人苏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室。
被告人苏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乡**村**号。
被告人叶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乡**村**号。
被告人苏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镇**里**号**室。
被告人李某甲、苏某甲、黄某甲、黄某戊、黄某乙、黄某丁、苏某乙、李某乙、苏某丙、叶某甲、叶某乙、苏某丁,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郭某甲、黄某丙,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上述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苏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郭某甲、黄某丙、黄某丁、苏某乙、李某乙、苏某丙、叶某甲、叶某乙、苏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10月,以“阿某某”(在逃)为首的犯罪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设置诈骗窝点,雇佣王某庚(另案处理)、李某甲(24K、30J)、苏某甲(30J)为各窝点的具体负责人,雇佣叶某甲为别墅成员做饭,雇佣黄某甲、黄某乙、郭某甲、黄某丙、黄某丁、苏某乙、李某乙、苏某丙、叶某乙、苏某丁、黄某戊(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董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曾某甲(另案处理)、曾某乙(另案处理)、沈某某(另案处理)、邱某某(另案处理)等20余人,以网络刷单赚取佣金为诱饵,设立刷单平台和打款银行账户,以账户需要激活为借口,骗取大额财物为手段,设立陷阱,让被害人多次向账户存款,以国内大学生、自由职业者、兼职人员为诈骗对象,利用他们无固定收入,需要赚取生活费的心理,谎称是深圳科技公司,设置QQ虚假身份,制作虚假工牌、复制了正规公司的工作环境照片,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判断,为其精心设计的骗局多次刷单,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7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5635元。
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11400元。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郭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黄某己人民币11395元。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黄某丁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苏某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36000元。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苏某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23245元。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苏某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23400元。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苏某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1400元。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5845元。
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2200元。
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11875元。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杨某丁人民币1200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周某丁人民币103795元。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丁人民币5815元。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黄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24K,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杨某丙人民币18000元。
2018年9月3日,被告人苏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农某某人民币24000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苏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郭某乙人民币22400元。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12220元。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黄某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6000元。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14200元。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崔某甲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1280元。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辛某某人民币33475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周某戊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麻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凡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9000元。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43000元。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丁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9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霍某某人民币11700元。
2018年9月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6000元。
2018年9月8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丙人民币14665元。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菲律宾马尼拉省马卡蒂市东方花园酒店30J,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33480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6000元。
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7月3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600元。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赵某甲人民币3840元。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周某丙人民币5765元。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薄某某人民币6000元。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黄某庚人民币6000元。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8月2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满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18000元。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张某丁人民币36000元。
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己人民币280235元。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崔某乙人民币113400元。
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35400元。
2018年9月16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隋某某人民币36000元。
2018年9月17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王某戊人民币87000元。
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7275元。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黄某辛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吐某某人民币11400元。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苏某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3200元。
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叶某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14600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叶某乙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苏某丁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3716.53元。
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苏某丁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6815元。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苏某丁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2815元。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苏某丁在菲律宾马尼拉省文珍巴耶市别墅区80号别墅,以刷单为手段,诈骗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18000元。
综上所述,各被告人诈骗数额如下:
被告人郭某丙诈骗数额为11395元;
被告人黄某丁诈骗数额为12000元;
被告人苏某乙诈骗数额为94645元;
被告人黄某丙诈骗数额为188130元;
被告人黄某乙诈骗数额为32420元;
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数额为231600元;
被告人李某乙诈骗数额为16000元;
被告人苏某丙诈骗数额为702115元;
被告人叶某乙诈骗数额为26600元;
被告人苏某丁诈骗数额为31346.53元;
被告人苏某甲单独实施诈骗数额为46400元;伙同黄某乙、黄某甲、黄某戊诈骗数额为464474元;故苏某甲诈骗数额共计510874元;
被告人李某甲单独实施诈骗数额为41035元;伙同苏某甲、黄某乙、黄某甲、黄某戊、郭某丙、黄某丁、苏某乙、黄某丙诈骗数额为817044元;故李某甲诈骗数额共计858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聊天记录、汇款凭证、话术、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周某甲、魏某某、杨某甲、黄某己等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苏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郭某甲、黄某丙、黄某丁、苏某乙、李某乙、苏某丙、叶某甲、叶某乙、苏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苏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郭某甲、黄某丙、黄某丁、苏某乙、李某乙、苏某丙、叶某甲、叶某乙、苏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郭某丙、黄某丁、李某乙、叶某乙诈骗数额较大;被告人苏某乙、黄某丙、黄某乙、黄某甲、苏某丁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某丙、苏某甲、李某甲、叶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潇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苏某甲、黄某甲、黄某乙、李某乙、苏某丙、叶某甲、叶某乙、苏某丁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郭某甲、黄某丙、黄某丁、苏某乙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3.卷宗17册;
4.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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