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84********,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安徽**学校**科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园**村**栋**室,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邸**栋**室。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马鞍山市公安局尚未执行)。
辩护人顾春雷,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副校长,出生地安徽省南陵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14日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
辩护人奚玮,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公司置业顾问,出生地四川省富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城**区**栋**室,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天下**座**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部置业顾问,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苑**栋**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明轩,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学校工作人员,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城**村**栋**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城**村**栋**室。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亮,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左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1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学校工作人员,出生地安徽省池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园**村**栋**室。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召群,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马鞍山市**公司置业顾问,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苑**室。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涛,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次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马鞍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3日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左某某、张某乙、崔某某涉嫌诈骗罪。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莫某某得知本市购房财政补贴政策后,遂与被告人李某甲商议,由莫某某负责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00元每本价格购买虚假本科学历证书,二人共同对外宣传、搜集需要退税但不具备本科学历的购房人员信息,并向上述人员以办理本科学历退税为名收取费用,所获利润二人平分。随后,莫某某、李某甲指使**学校老师即被告人张某乙、左某某,让其对外宣传,并许诺退税一人给其好处费500元,后李某甲、张某乙、左某某等人通过置业顾问即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崔某某介绍客户办证退税,并向置业顾问承诺给其500元至1000元好处费。
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甲、莫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放宣传单、房产中介介绍等方式,散布在**学校不参加学习快速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并保证可以通过人社局学历审核领取财政契税补助的信息,吸引多人到**学校办学历证书并按照每人4000-6000元不等收取学费,购房人一般两周便可取得虚假**党校**分院、**学院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证书。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通过向他人打招呼,隐瞒**学校代办本科学历真相,骗取市人力资源中心学历审核工作人员信任,先后多次为不符合本科学历资格的购房人取得本科学历资格审核,继而为34名不符合马鞍山市购买唯一住房财政补助资格的购房人申请补助,多次骗取财政资金共计390228元。
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左某某、崔某某明知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等人通过虚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为其介绍客户从中谋利,其中张某甲介绍8人,帮助骗取财政资金88468.96元,非法获利4000元;黄某甲介绍5人,帮助骗取财政资金51485.86元,非法获利3000元;张某乙介绍4人,帮助骗取财政资金41085.86元;左某某、崔某某介绍2人,帮助骗取财政资金21647.34元,左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崔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2019年11月18日,民警根据掌握线索至马鞍山**公司传唤李某甲,因其不在公司,民警电话表明身份后通知李某甲到公司,随后李某甲在其丈夫陪同下到公司,民警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左某某、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崔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4月27日、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2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左某某、崔某某分别退赃60000元、35000元、4000元、3000元、1000元、2000元,王某戊、汪某乙等34名退税申请人主动全额退赔骗领契税款共计400628元,上述款项均存放于马鞍山市公安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函、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说明、职业资格审核登记表、唯一住房财政补助领取单、完税证明、马鞍山市购房契税补贴有关制度、收据、情况说明、现金存款凭证、扣押决定书、拨付契税补贴资金情况说明、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
2.证人证言:汪某甲、王某甲、童某某、唐某某、胡某甲、薛某某、汪某乙、王某乙、范某某、闪某某、蔡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王某丙、肖某某、马某某、王某丁、黄某乙、曹某某、李某乙、宋某甲、高某某、孙某某、王某戊、王某己、宋某乙、丁某某、徐某某、冯某某、焦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江某某、胡某乙、杭某某、邵某甲、邵某乙、闫某某、富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左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左某某、崔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左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政退税补助,其中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诈骗数额390228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数额88468.96元,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数额51485.86元,均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乙诈骗数额41085.86元,被告人左某某、崔某某诈骗数额21647.34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左某某、崔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左某某、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左某某、崔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李某甲、张某甲、黄某甲、张某乙、左某某、崔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一方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邸**栋**室;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区**栋**室;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天下**座**室;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苑**栋**室;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城**村**栋**室;被告人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园**村**栋**室;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花山区**苑**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学士学位证书15本、学历证书22本、毕业生登记表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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