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农民,捕前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村**号,无前科。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农民,捕前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镇**村**组**号,无前科。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8日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经预谋,事前先后购买安眠药、水果刀、橡胶手套等作案工具,以嫖娼为掩护,在陇西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李某乙从事卖淫活动的住所,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在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以转账方式抢劫被害人人民币55200元后逃离现场,二人将其中的33000元挥霍。案发后,在被告人李某甲处依法扣押的22200元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家属分别向被害人赔偿20500元、12500元。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肉色丝袜一包,深蓝色连裤丝袜一条;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条等;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书记员:朝 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现均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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