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被告人蓝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英德市,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组。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底,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伙同范某甲、范某乙、李某乙(上述三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尚在监狱服刑,另案处理)为牟取暴利,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出资在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委镇坪村众塘山非法开采稀土矿。2012年1月8日,二名挖掘机操作员谢某甲、郑某某受雇在非法开采稀土矿的矿场进行钩挖作业,因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引发山泥坍塌当场覆盖掩埋其二人,致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2012年1月19日,李某甲、蓝某某、范某甲、范某乙、李某乙与郑某某、谢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郑某某、谢某甲家属各60万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佛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蓝某某主动到佛冈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李某丙、谢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采矿,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蓝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0年12月25日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六册(含光盘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