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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蔡某某故意伤害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检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现住岐山县**镇**社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现住岐山县**镇**社区**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岐山县蔡家坡镇五丈原村六组参加社员会时,因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蔡某某、白某某与吴某某发生争吵后,吴某某的丈夫李某乙还骂了一句,白某某的丈夫李某丙便过来和李某乙撕打在一起,李某乙的儿子李某丁过来夹住李某丙的脖子打了李某丙,蔡某某和其丈夫李某戊两人见状冲上去要打李某乙,后被李某己和李某庚、李某辛等人上前把双方往开拉,李某己抱着蔡某某把蔡某某往家推的过程中,蔡某某用板凳砸向李某乙面部致其鼻骨骨折,后各方被劝开并报警。派出所出警后,李某丙被带至村委会进行调查。调查期间,白某某告诉被告人李某甲其父亲李某丙被李某丁殴打。被告人李某甲与田某某、范某某、王某某一起回到家中后,李某甲等人来到李某丁家门口附近,李某甲与李某丁又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甲捡起一块砖头往李某丁跟前冲,李某丁拿了一把刀子握在手中,在吴某某的劝说下李某丁回家放下刀子,李某甲又与李某乙争执并发生撕打。撕打中,被告人李某甲持砖头在被害人李某乙头顶殴打致其受伤。李某丁(另案已起诉)看到被告人李某甲殴打李某乙,手持铁锨拍打李某甲头部致其受伤,后被群众拉开。陕西宝鸡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乙系受外力作用被致成多处头皮挫裂伤,经测量计算,头部损伤疤痕累计达8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李某乙系受外力作用被致成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宝鸡市蔡家坡医院入院记录及病程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壬、杜某某、范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蔡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陕西中园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李某甲分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各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永刚

2019年5月16日

   

 附:被告人蔡某某联系方式136****3160;被告人李某甲联系方式189****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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