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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袁某甲等诈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址,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曾用名袁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小区**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街**房,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袁某甲等5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19年6月28日报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8月开始,黄某甲(另案处理)纠集了王某某、林某乙、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淘宝网店售卖尚未经过开光的灵符、佛牌、佛珠等迷信物品和没有法师作法的“法事”,诱惑客户,骗取客户钱财。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黄某甲为便于骗取客户钱财还指使黄某乙(另案处理)先后注册成立了广东*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甲,以下简称*甲)、广东*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刘某甲、钟某甲,以下简称*乙)、广东**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丙,以下简称**),并陆续纠集林某丙、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丁、林某戊、刘某乙、陈某丙、黄某丁、刘某丙(均另案处理)以及一批客服人员、美工编辑人员组成集团成员,以发扬传承中国五千年以来的“道家理念”为幌子,打着公司集团作为中介帮助庙宇法堂售卖“法事”或“开光圣物”的旗号,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通过淘宝、微信公众号、官网等网络平台向被害人兜售未经“开光”的佛牌、佛珠、灵符等法器,蛊惑被害人以虚高的价格购买没有实际进行的“法事”服务等骗取被害人的钱财。黄某甲在开淘宝店时期已经制作好向被害人兜售法器和法事的“话术”。随着业务发展,由黄某乙、陈某丙、王某某、林某戊等人根据被害人提出的问题,继续完善“话术”。*甲、*乙、**销售客服按照“话术”内容对被害人兜售“法事”或“开光圣物”。被害人反馈“法事”或“开光圣物”没有效果,销售客服又编造被害人曾经杀过生、堕过胎等其他理由,再次要求被害人做价格更高的法事或要对原法事加持或购买“开光圣物”,一次次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出钱“作法”或购买“开光圣物”。实际上,并没有*甲、*乙、**等名称的庙宇法堂授权该集团向群众出售“法事”或“开光物品”。为了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黄某甲于2016年9月份在廉江市青平镇黄竹塘村附近找到一间武帝庙,并叫其弟黄某丙(另案处理)到廉江市廉城幸福花园附近租用一间出租屋聘请黄某戊等农民充当道士,假意作法,由黄某己(另案处理)录制10秒左右视频及拍几张照片传回公司,再由销售客服发给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相信已经施行法事。随着诈骗团队的壮大,为了隐瞒没有法堂授权、没有道士作法的事实,2017年2月黄某甲派遣黄某乙在廉江武帝庙旁及在广西博白县沙坡镇浪车村附近分别买地建庙堂,分别指使、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筹建以*甲、**命名的庙宇。黄某甲让黄某乙安排刘某乙从网上购买道士服装、道士证、开光证及法堂印章等物,重新伪造了*甲、**庙宇的授权以及伪造了黄某戊、刘某丁等人的道士证、各种法器的开光证等。客户挑选好“圣物”后,由林某丁、黄某丁(均另案处理)收集销售客服反馈的信息告知在法堂的、刘某乙,他们就将同类“圣物”放在桌子上念经,黄某己、刘某乙同时拍摄视频及照片传回公司,林某丁或黄某丁就将相应的视频、照片反馈给销售客服发送给客户,最后林某丁或黄某丁从公司仓库里拿出从淘宝网上购进的同样的“圣物”当做是已经开光的法器寄给客户。两间庙宇建好后,聘请了黄某戊、、黄某壬(均另案处理)在廉江青平镇的庙宇作法;聘请刘某丁、刘某戊(均另案处理)在广西博白县庙宇作法。黄某戊、刘某丁等人穿好道服和拿道具后,把被害人的姓名资料等放在法堂的桌子上,然后由黄某远、刘某乙在旁边进行拍照和录像后就把拍好的照片打印出来连同录像一起发给林某丁或黄某丁接收转发销售人员,每个“法事”给黄某戊、、黄某壬、刘某丁、刘某戊等人每人50元。每天作法事的时间统一集中在晚饭后,为每个被害人作法事的时间持续几分钟,也没有根据被害人反馈无效的情况继续作加持法事。**在前期的时候由黄某甲在网上找到的泰国人帮忙拍一套每种法事法师做法的照片,然后由技术人员将被害人的照片和信息资料复制到之前从泰国发回来的照片上。后期由被告人袁某甲到泰国去拍照片、购买佛牌卖给客户。

到2017年2月,该诈骗集团形成了较完整的组织架构,并租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70号**文化创意基地五楼作为新的诈骗地点,先后聘请五、六十人进入公司工作。黄某甲任命黄某乙为总经理,集团分成行政、推广、策划、财务人事、媒体宣传、客服等六个部。行政部、推广部、策划部经理均是林某丙,工作人员有黄某丁和林某丁;财务人事部经理由黄某乙兼任,媒体宣传部先由陈某乙担任,陈某乙调到广州后由陈某甲担任;客服部经理是陈某丙,销售主管有林某戊、王某某、刘某丙,客服有本案犯罪人李某甲、袁某甲、林某甲、李某乙、谢某甲五人和钟某乙、黄某茂、谢某乙、黄某超、谢某丙、黄某欢、陈某丁、蔡某甲、陈某戊、陈某己、胡某某、陈某庚、李某丙、梁某某、方某某、殷某某、许某某、周某某、蔡某乙、张某某、林某己、陈某庚、林某庚、谢某丁、李某丁、李某戊、陈某辛、谭某某、谢某戊、张某乙等几十人;行政部负责公司联系“法堂”作法、“开光”圣物、法物的采购、邮寄及后勤工作;推广部负责与百度搜狗等网页联系,花钱将公司搜索排名提高到前几名;策划部负责公司美工设计及淘宝运营;财务人事部负责员工的招聘、员工业绩的核算及发放工作,由林某辛(另案处理)担任财务人事专员;媒体宣传部负责公司网业及微信公众号的文案编辑;客服部管理接待员与销售,负责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联系,推销公司的服务或商品。行政部由林某丙兼管,部门职能是负责公司的生活起居、法堂信息传递和包装发货;财务人事部主管,负责记录成交的情况、资金账目、员工业绩以及发布招聘员工信息。

黄某甲等人的犯罪集团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全国34个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及韩国、新加坡、加拿大、英国、马来西亚、葡萄牙、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国家共10556名公民的钱财,共骗得金额人民币10004.966万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甲2016年12月15日加入黄某甲犯罪集团,任职公司销售客服,2017年3月20日离职。被告人李某甲在参与该犯罪集团诈骗期间,其个人参与诈骗金额177.3427万元,个人非法获利77053.03元。

    被告人袁某甲2017年5月2日加入黄某甲犯罪集团,任职公司*甲**甲销售客服。2017年5月5日开始与张某乙(已起诉)组成**战队,冒充“印光法师”骗取客户的钱财。2017年6月开始,袁某甲被公司安排到推广技术部工作,主要负责公司新开展的项目“佛牌及饰品”的工作。袁某甲在网上搜索有关佛牌及饰物的资料,并通过在泰国的华人朋友从泰国低价购买一批佛牌给公司,后交由技术部员工对佛牌进行拍照并美化,然后编造佛牌有功效及客户购买后已如愿的虚假成功案例,再利用微信对话生成器软件制作成虚假微信反馈图给公司放在互联网推广和发微信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2017年8月初,袁某甲被公司安排到泰国工作,负责帮助公司在泰国购买佛牌和“跑庙”。袁某甲先利用公司提供的资金在泰国曼谷租一办公地址,同时成立办事处,后到附近的庙宇低价购买佛牌和对部分庙宇进行拍照,在此过程中加入公司的“元素”。佛牌通过快递寄回公司,所拍的庙宇照片通过微信、QQ发回公司,由公司放在网上和朋友圈进行虚假宣传,以取得客户的信任。被告人袁某甲在黄某甲犯罪集团任销售客服期间,个人参与诈骗金额29.6703万元;在黄某甲犯罪集团推广技术部工作期间,黄某甲犯罪集团共诈骗得金额1893.8995万元;在被告人袁某甲被公司安排去泰国工作期间,黄某甲犯罪集团公司的**部门共诈骗金额251.1515万元,个人总非法获利共21416.775元。

    被告人林某甲2017年5月25日加入黄某甲犯罪集团,任公司*甲销售客服,开始与陈某戊(已起诉)组成雄鹰战队,同年8月与陈某壬(已起诉)组成雄鹰战队,于同年8月19日离职。被告人林某甲在参与该犯罪集团诈骗期间,其个人参与诈骗金额92.53148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6939.925元。

    被告人李某乙2017年5月14日加入黄某甲犯罪集团,任职公司*甲销售客服。2017年5月16日与刘某己(另案处理)组成辉煌战队,6月份开始与李某己(已起诉)组成火狼战队,2017年8月7日离职。被告人李某乙在黄某甲犯罪集团任销售客服期间,个人参与诈骗金额81.5618万元,个人非法获利15397.4875元。

    被告人谢某甲2016年11月9日加入黄某甲犯罪集团,任公司*甲部门销售客服,同年12月9日离职。被告人谢某甲在参与该犯罪集团诈骗期间,其个人参与诈骗金额26.0209万元,个人非法获利7745元。    

   被告人林某甲、袁某甲、谢某甲、李某乙分别于2019年4月8日、4月25日、5月6日、6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林某甲退赃16898元人民币;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谢某甲退赃7745元人民币;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袁某甲退赃19416元人民币;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乙退赃1539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员工花名册、工作手机编号公司收款的二维码和汇总的流程及账号员工薪资构成、公司的销售项目和话术收支记录、客服销售记录、业绩统计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聪、黄某某、张某萍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虹、苏某菊、黎某喜、应某某、张某天等多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袁某甲、林某甲、李某乙、谢某甲及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乙、林某丙、陈某丙、林某辛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报告书、检测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袁某甲、林某甲、李某乙、谢某甲无视国法,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袁某甲、林某甲、李某乙、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书艳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甲、林某甲、李某乙、谢某甲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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