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江检刑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网店,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路**号(户籍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裴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原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裴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向他人购买二手“魔百和”网络电视机顶盒,后再刷机安装“高清TV”、“超级直播”等APK软件,并通过自己实际经营的“玲珑芯电子”、“成都腾达电子”淘宝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额共计人民币(下同)86万余元,非法获利6万余元。
2被告人裴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7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裴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购买“魔百和”网络电视机顶盒、DENT专机、“高清TV”、“好电视全球直播”APK软件,后在自己实际经营的“网络机顶盒IPTV之家”网站投放广告,通过QQ、微信群联系客户进行销售并提供续费服务,销售额共计30万余元,非法获利13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软件(设备)均属于非法境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
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退赃6万元,缴纳保证金2000元;被告人裴某某退赃10万元,缴纳保证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出具的鉴定报告;
5.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支付宝、微信、银行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进行营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永兵
检察官助理:汪显耀
2021年1月14日
附:
1.各被告人现均在各自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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