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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詹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80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结伙在本市网吧内实施三次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窜至长沙市天心区**网咖,次日凌晨,趁被害人何某某睡觉不备之际,由被告人李某甲望风,被告人詹某甲将被害人何某某放于该网吧136号机桌面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型手机盗走,后两被告人在该网咖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给**寄卖行,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2、2019年7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再次窜至长沙市天心区**网咖,趁被害人睡觉不备之际,由被告人詹某甲望风,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放于该网吧**号机桌面上的一部金色红米Note4手机手机盗走,后两被告人在长沙市开福区**街处以80元的价格销赃给**科技手机店,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3、2019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窜至长沙市开福区**号**处,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不备之际,由被告人李某甲望风,被告人詹某甲将被害人张某某放于沙发椅上用臀部压着的一部银色的苹果6Plus手机扒走,后两被告人在长沙市开福区**街处以1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两人平分。

经鉴定,上述被盗黑色苹果X手机价值2499元,银色苹果6Plus手机价值518元,合计价值3017元。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詹某甲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两台手机的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监控视频截图、长沙**寄卖行票据、指认照片、苹果X手机内购物信息及抖音账号信息照片、上网登记信息、委托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生育凭证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詹某乙、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2、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詹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渊

2019年10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现均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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