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05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雅安市,户籍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区,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潼南区**栋**-**。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获取到嫖客汤某某嫖娼需求信息,并将信息通过微信推送给被告人李某甲,后李某甲安排卖淫女陈某某至汤某某所在的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号8楼房间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李某甲获取嫖资人民币350元,谢某某从李某甲处分得人民币250元。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再次将嫖客汤某某嫖娼的需求信息推送给李某甲,后李某甲安排卖淫女李某乙至汤某某所在的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号10楼套房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李某甲获取嫖资人民币350元,谢某某从李某甲处分得人民币25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汤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辉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住重庆市江北区**号**-**,联系电话:1364831****;被告人谢某某被监视居住,现居住于重庆市潼南区**栋**-**,联系电话:183757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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