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7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系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乡**村农民,住该村**社**号。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1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系甘肃省漳县**镇**村农民,住该村**社。2017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1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系甘肃省漳县**镇**村农民,住该村**社。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10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系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镇**村农民,住该村**号。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执行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系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镇**村农民,住该村**号。2017年10月2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2月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东某某、李某乙、谢某某、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5月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东某某、谢某某、李某乙、宁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大润发十字的嗨吧一号,新港城狮子步行街路口及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秦州宾馆等地,以暴力方式限制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祁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6月27日14时许三名受害人人身自由才得以解放。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东某某、谢某某、李某乙、宁某某持啤酒瓶、棍棒殴打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多次对其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王某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被害人王某某所受伤情为1、重度颅脑损伤;2、急性硬模外血肿;3、脑疝;4、脑挫裂伤;5、硬膜下血肿;6、颅骨骨折、7、双肺上叶局限性肺气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某某兵可评定为重伤二级。
2、2017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东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音乐餐吧楼下停车场,应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请求,持械殴打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的钟某某、李某丙,致被害人钟某某面部裂伤。被害人钟某某的损伤经医院诊断为:被害人钟某某所受伤情为1、开放性面部损伤;2、面神经损伤;3、腮腺导管瘘;4、上肢皮肤裂伤。经法医鉴定:可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2.书证:1、病历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东某某、李某乙、谢某某、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东某某、李某乙、谢某某、宁某某以暴力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东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朱睿、张静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均羁押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6册、起诉书二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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