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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谢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房。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区**镇**宿舍**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本区**小区篮球场打球时与被害人练某某发生肢体碰撞,继而引发互殴,站在场边的被告人谢某甲见状遂加入打斗。过程中致被害人练某某鼻骨骨折、右脚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4日被害人练某某报警。2020年8月14日、15日民警先后在本区**小区抓获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练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8.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归案经过等;9.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检察官助理:叶帆

2020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李某甲联系电话1316889****(保证人:邓某某1357011****);谢某甲联系电话1317883****(保证人:谢某乙1501181****)。

2.本案案卷材料共4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证据开示材料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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