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赖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组**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李某乙、廖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村等多处地点长期设立赌场抽水牟利。其中李某甲和陈某某安排不同的赌博地点组织赌博,李某甲也负责打荷发牌;赖某某负责购买香烟、水、台凳、扑克牌等供赌场使用并每晚收取好处费200元人民币;李某乙在赌场担任荷手负责发牌抽水并每晚收取好处费300元至500元人民币不等;廖某某为赌场看风和停车每晚收取100元人民币。扣除工作人员的费用、场地费和派发红包的钱后,剩余的水钱李某甲、陈某某各分得三成,周某某分得四成。2019年12月22日在**镇**大道**号赌场抓获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和李某乙,当场起获赌资28406.5元人民币、扑克牌、木台、凳子等涉案工具;12月26日抓获人被告人廖某某;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李某乙、廖某某、陈某某设立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李某乙、廖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李某乙、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组**巷**号,联系电话134332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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