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0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村**巷**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船队。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阮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诺向珠海市金湾区捐建**公园、金湾**学校填土工程并成立**项目部负责**公园等项目建设。2014年5月,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加快公益事业建设、提高白藤河临时水道通航能力为由,由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甲(另案处理)安排其弟何某乙(另案处理)向政府申请疏浚白藤河临时航道获得珠海市航道事务中心批准并多次延期疏浚时间。(珠航道许字2014**号,有效期为2014年8月13日至2015年1月13日;珠航道许字2015**号,有效期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珠航道许字2017**号,有效期为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2月13日)。2017年底,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加快航空产业园区建设、提高大门口水道航道通航能力为由,安排何某乙负责向政府申请临时疏浚大门口水道航道,并获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大门口水道航道疏浚许可证有效期为2018年4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
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上述疏浚许可证后,在长达4年多时间里,先后与李某甲、区某某、杨某甲等人商定,由他们组建了六支采砂船队共200余条采砂船,以疏浚白藤河临时航道及大门口水道航道的名义在金湾对出海域和磨刀门海域等水域进行采砂活动。但实际上,李某甲、区某某等船队超越许可证疏浚航道范围及在未取得疏浚许可证或疏浚证到期后仍然组织船只在白藤河水道、三沙、四沙、大门口水道、蚝排口、磨刀门水道等海域非法开采海砂,然后将采得海砂运往金湾区三号闸码头、定家湾码头,经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验收、登记后,通过泵船管道将海砂泵至**产业园**围填造地项目、金湾**学校、**项目一期、**项目二期、**中心项目、**路项目、**别墅区等多个工地。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并根据采砂船抽取海砂距离远近和海砂质量以每立方9.5元至13.5元的价格和船队长结算采砂费用,然后船队长再根据事先的约定和船主结算采砂费用。李某甲等船队负责人定期向何某甲汇报采砂数据,何某甲并安排其妹何某庚及会计审核项目部报送的采砂报表,报经何某甲同意后,通过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下属控制的子公司珠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李某甲等人支付砂款。
为加强采砂船只管理,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排该公司保安部制作了统一的旗帜供采砂船使用,并由保安部陈某丁、容某某(均另案处理)安排人员负责监督采砂船的采砂工作。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并向李某甲等人承诺,悬挂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旗帜的采砂船如在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指定的采砂区域被监管执法部门查处,由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协调处罚事宜、缴纳罚款,并根据被查扣船只装载量的不同给予每日一千至两千元不等的补偿。
在组织船队非法开采海砂过程中,为躲避**、**、**等监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李某甲及其雇请的管理人员被告人赖某某、黄某甲对船队进行采砂任务编排,通过建立李某甲采砂船队微信群组织、安排采砂船到指定海域采砂,并将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郭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发送的**、**、**等监管部门执法监管动态转发至采砂船队微信群,及时通知采砂船躲避监管部门的执法和查处,并为采砂船主编制统一的口径应对执法检查。粤清远货乙壹****号、粤清远货乙贰****号、粤韶关货甲玖****号采砂船船主阮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于2017年5月至8月加入李某甲船队,并根据李某甲船队安排进行采砂。在非法采砂过程中,李某甲船队遭遇多次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采砂船主就打电话给船队管理人员并层层上报,再由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丁李某甲、郭某甲等人负责安排或出面与**、**、**等部门协调处理执法监管及处罚事宜。在采砂船因非法采砂行为被**、**等部门查扣处罚期间,李某甲船队照样安排船队到上述海域进行非法采挖海砂。
一、无证采挖海砂的事实
1.2015年1月13日,白藤河临时航道疏浚许可证到期后,被告人李某甲根据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何某甲、何某丁、陈某丁等人安排,和赖某某、黄某甲组织船队继续在白藤河水道和三沙、四沙等磨刀门水道海域进行非法采砂,并将采挖的海砂用于吹填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的**产业园**围填造地项目。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10月25日,李某甲船队非法开采海砂600050方,主要用于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的**围填造地工地吹填项目。
2.2017年5月,在未取得合法采砂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李某甲根据何某甲、何某丁、郭某甲、陈某丁等人安排,和赖某某、黄某甲组织船队在白藤河水道和三沙、四沙等磨刀门水道海域以及蚝排口等金湾对开海域进行非法采砂。2017年5月16日至7月12日,李某甲船队共在上述水域非法采挖海砂196420立方米,其中粤清远货乙贰****号采砂船非法开采海砂2186立方米、粤韶关货甲玖****号采砂船非法开采海砂2826立方米,上述海砂均用于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一期工地吹填项目。
3.2017年底,在未取得合法采砂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何某甲、何某乙经商议,要求何某丁、陈某丁、郭某甲等人安排李某甲派船到磨刀门水道、大门口水道非法开采海砂,并经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对砂源质量确认后再组织开采。随后,何某甲要求**项目部组织、安排船队到上述海域采砂,其中磨刀门水道开采的海砂主要用于吹填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别墅项目,大门口水道等金湾对出海域开采的海砂主要用于吹填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承包的**项目二期工地、**中心工地等项目。从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李某甲船队在上述海域共非法开采海砂252738立方米。其中粤清远货乙贰****号采砂船开采海砂22196立方米、粤韶关货甲玖****号采砂船非法开采海砂18971立方米,粤清远货乙壹****号采砂船非法开采海砂18595立方米。
4.2018年4月18日起,在未取得采砂和海域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继续组织、安排李某甲和区某某船队到磨刀门水道石栏洲等海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并将开采的海砂主要用于吹填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别墅项目。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9月7日,李某甲船队在上述海域开采海砂411257立方米,其中粤清远货乙贰****号采砂船非法开采海砂13948立方米、粤韶关货甲玖****号采砂船非法开采海砂6738立方米,粤清远货乙壹****号采砂船非法开采海砂10018立方米。
2018年10月29日,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分所对扣押的涉案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票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显示: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7日,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船队采砂数量合计14198055.50立方米,李某甲船队采砂数量为3634948.00立方米。经审查,李某甲船队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1460465立方米,经鉴定,价值30979588.74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甲操作粤清远货乙贰****号采砂船非法采砂共计3833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35355元人民币;被告人阮某某操作粤清远货乙壹****号采砂船非法采砂共计28613立方米,价值731110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乙操作粤韶关货甲玖****号采砂船非法采砂共计2853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50631元人民币。
二、行政处罚的事实
另查,2014年10月8日,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先达****号船在珠海三沙、四沙附近海域实施开采海砂作业,被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以及罚款10万元人民币。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缴纳10万元罚款。
2014年10月6日,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组织梁某乙名下粤韶关货甲肆****号船在珠海三沙、四沙附近海域实施开采海砂作业,被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以及罚款10万元人民币。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梁某甲名义于2014年12月11日缴纳10万元罚款。
2018年4月11日,在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李某甲船队组织船只在磨刀门水道三沙、四沙和石栏洲海域开采海砂作业时,粤清远货甲壹****号船被金湾渔政大队当场查获,被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以及罚款10万元人民币。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船主李某乙名义于2018年8月3日缴纳10万元罚款。
2018年4月20日,李某甲船队在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李某甲船队组织“天力乙****号” 、“粤清远货甲捌****号” 等采砂船到磨刀门水道石栏洲海域准备采砂时,被边防部门查获,并以两艘船的负责人吴某戊、吴某己未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及《出海渔民证》在横琴磨刀门水道擅自出海为由,各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
2018年4月22日,李某甲船队在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安顺****号等采砂船到磨刀门水道石栏洲海域准备采砂时,被边防部门查获。李某甲以该船负责人的名义出面处理处罚事宜,后边防部门以李某甲未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及《出海渔民证》,在横琴石栏洲对开海域擅自出海为由,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
2018年4月22日晚23时许,李某甲船队在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组织粤清远货甲玖****号、粤清远货乙壹****号、粤清远货乙贰****号、粤韶关货甲玖****号、粤建航****号等采砂船到磨刀门水道石栏洲海域非法采砂。边防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后,在金湾机场对开与磨刀门水道出海口交汇处将正在非法采砂的粤清远货甲玖****号采砂船抓获。李某甲向边防部门递交了粤交航许字【2018】第**号通航水域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许可范围是大门口水道航道疏浚)冒充石栏洲海域的疏浚许可。后边防部门以船上人员卢某丙、陈某甲未依照《沿海船舶治安管理规定》未随船携带《出海渔民证》擅自出海作业为由分别被罚款500元人民币。
2018年8月19日,在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李某甲船队组织粤建航****船、粤怀集货****船等十几艘船只在磨刀门水道石栏洲海域非法采砂,粤建航****船、粤怀集货****船在横琴岛石栏港西南对开海域非法开采海砂时被横琴渔政大队当场查获。李某甲为逃避处罚,向渔政部门提供了虚假的磨刀门水道通航水域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对上述船只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未经批准开采海砂,并处以罚款10万元人民币。2018年10月,何某甲安排陈某甲将20万元人民币交给粤建航****船、粤怀集货****号船船主梁某丙、苏某甲去缴纳罚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资料、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航道通告、银行流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资料、工商登记资料、中标、施工合同、证明、发票、罚款通知书、砂料检验报告、航道现场监管记录簿、船舶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郭某甲、容某某、何某丙、何某乙、叶某某、卢某乙、姚某某、周某乙、李某乙、林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阮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海砂价格认定结论、检测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叶某某等人手机、电脑主机的笔录;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叶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阮某某、张某乙等人手机提取的微信记录、**项目部电脑主机提取的数据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阮某某、张某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其中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阮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等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赖某某、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阮某某、张某乙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闽粤
检察官助理 卢婉瑜
2019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赖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阮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拾伍册、审计报告捌册、施工图壹拾捌份、光盘肆张、U盘叁个、纸质笔记本贰本
3.被告人涉案手机及涉案电脑均扣押于金湾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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