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79号
被告单位黑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230104245625****,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管理人员,联系方式1300971****。
被告单位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91230104245625****,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管理人员,联系方式1300971****。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41967********,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道街**号**室(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2018年10月8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以涉嫌单位行贿留置,2018年11月14日被解除留置,同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12月2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位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3********,小学文化,哈尔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街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商住**栋**室)。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11975********,初中文化,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家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12月20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单位黑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位某某、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黑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位某某、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4日、5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4日、6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7月5日各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单位黑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由哈尔滨市南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黑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后,于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案于2019年6月11日并案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虚开发票犯罪事实
1、2016年被告人赵某某介绍郭某某(另案处理)承揽李某乙开办的黑龙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工程公司)的工程的劳务,由郭某某直接找工人施工。工程结算时,赵某某告知郭某某需要发票,郭某某找到哈尔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开劳务发票,刘某某在劳务合同上盖章交给郭某某,由**电力工程公司盖章后,刘某某给**电力工程公司开出票面金额四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总计人民币1,061,080元。工程款进入**劳务公司账上后,刘某某按照郭某某提供的账户向赵某某农业银行账户转账291,000元、向陈某某上海**银行账户转账319,080元、向郭某某内蒙古**账户转账200,000元、向张某某**银行账户234,740元。经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影响税额1,515.82元。
2、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作为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黑龙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劳务公司虚开发票。
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装饰公司为收票人,在**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张,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585,200元,影响税额合计人民币836.02元。
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建筑公司为收票人,在**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512,805元,影响税额合计人民币16,009.97元。
3、被告人位某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某,位某某经营的哈尔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经营的公司在一个办公室办公。
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位某某以哈尔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为收票人,在其妻子刘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哈尔滨**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张,发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006,320.00元,影响税额合计人民币5,72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财务凭证、转账凭证及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流水,公司开发票明细表,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劳务派遣协议书三份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郝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明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2014年,被告单位**装饰公司的**被告人李某甲找到时任哈尔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李某丙(另案处理),要求承揽**公司的**培训中心复建改造工程,李某丙同意后,**装饰公司进场施工。为结算工程款,未经招投标程序,2016年8月10日,以哈尔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装饰公司为主体签订四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98万元、472万元、485万元、495万元。2016年11月经决算最终认定该工程金额为19,502,249.88元。**安装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2019年1月19日、3月14日分四笔向**公司共计支付人民币19,502,249.88元工程款。为了感谢李某丙在承揽上述工程中提供的帮助、结算工程尾款以及承揽其他后继工程, 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送给李某丙一幅于某乙的国画《塞外风光雪翁》。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画作于2018年5月15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2万元。该幅国画被依法扣押。
经调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10月13日经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配合被带至哈尔滨市监察委办案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于某乙的国画《塞外风光雪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企业基本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公司章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酒店装修改造工程预算书、结算审核报告、三联式明细和账目、发票领用记录、干部任免通知、收藏证书、情况说明、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款物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丁、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哈尔滨南岗区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单位黑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位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黑龙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婷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被告人位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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