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镇**村**广场北。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 ,于2016年6月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某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5月16日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16日、6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徐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戚某某(另案处理)借款,均未归还。2018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戚某某三人预谋向被徐某某索要借款,驾车到沭阳县沭城街道盛源金城西门“车国汽贸”门市处,强行将徐某某拖拽至汽车上。在路上时,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车辆,戚某某则用刀威胁被害人徐某某。后车辆行驶到沭阳县贤官镇火葬场东边墓地附近,由被告人李某甲提供手铐,将徐某某铐在一棵树上,以此逼迫其还钱。后徐某某朋友李某乙、窦某某等人协调并担保,被告人赵某某才将徐某某手铐打开。后李某乙、窦某某等人欲带被害人徐某某离开,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拒绝,称必须拿到现钱才能离开。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又将徐某某带到贤官一饭店吃饭,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离开。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戚某某为继续索要债务,又将徐某某带到沭阳县沭城街道帝景天成小区的温泉湾洗浴中心内看管,直到次日12时许被害人徐某某归还4000元后才放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同案关系人戚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20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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