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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赵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0日被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解押回十堰市看守所,于当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十堰****有限公司法人,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伙同赵某乙、马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冯某某、金某某、谢某某、万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童某某、王某乙(均已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分工合作,先后在十堰市张湾区**饭店、十堰市张湾区**小区**栋**单元**室、十堰市天津**酒店旁边工棚、十堰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十堰市张湾区**街办**农家乐饭店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该赌场以麻将牌为赌具,采取玩“二八杠”的方式赌博,下注以人民币100元起,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赵某乙、马某某、田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李某乙、李某某为场主,参与最终分红,场主负责邀约赌客并亲自参赌,赵某某负责望风放哨、万某某充当荷手,谢某某、王某乙在该赌场负责放哨,金某某、张某某在该赌场负责保管抽水渔利,徐某某、童某某、冯某某、王某甲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提供赌资并从中渔利。该赌场累计参赌人次达200余人次,累计赌资达人民币200余万元,如:余某某输钱约人民币40万元,田某某输钱约人民币112万元、李某乙输钱约人民币3万元、 孙某某输钱约人民币8万、郑某某输钱约人民币20万,王某乙输钱约人民币2.5万元,洪某某输钱约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尚有漏罪没有判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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