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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邓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2016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邓某某、何某甲、杨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和林某某(另案处理)以各占50%比例合股份“水钱”的方式开设赌场,由被告人李某甲租的大埔县**镇**作为赌博场所,该赌场以扑克“梭哈”的形式赌博,赌场内由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发牌、抽取水钱,并邀集了赌民陈某乙、罗某某、郭某甲、丘某某、陈某丙、郭某乙、蓝某某、何某乙、卢某某、张某某等人参赌。被告人邓某某、何某甲、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加入该赌博团伙,由被告人李某甲、邓某某、何某甲、杨某某和林某某各占20%的比例份水钱,该赌场于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8日间,共开赌约有20场,抽取水钱约人民币20000元,其中被告人邓某某、何某甲、杨某某参与的约有9场,抽取水钱约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和林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邓某某、何某甲、杨某某各分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甲分得4000元。

2019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邓某某、何某甲、杨某某、陈某甲在大埔县湖寮镇西环路风情街9号全鑫金服店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到案经过;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邓某某、何某甲、杨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邓某某、何某甲、杨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邓某某、何某甲、杨某某、陈某甲共同以扑克牌“梭哈”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甲、邓某某、杨某某、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何某甲、邓某某、杨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定郭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邓某某、何某甲、杨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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