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邱某甲一起到漳平市合福花园洪某某家中吃饭、饮酒后,邱某甲知道李某甲有饮酒,并将摩托车钥匙交给李某甲。李某甲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邱某甲从该处出发,途经漳平市交通岛涵洞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李某甲到漳平市总医院抽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216.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调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邱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甲拘役二个月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记超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被告人邱某甲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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