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郑某某等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福建省尤溪县人,尤溪县**院副院长,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路**号。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尤溪县**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尤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建省尤溪县人,原福建省晟**鉴定所**办事处负责人,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尤溪县**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尤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沭阳市人,尤溪县**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街**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尤溪县**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建省尤溪县人,危险驾驶案当事人,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埔头村大埔**号**室**楼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尤溪县**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建省尤溪县人,尤溪县**局退休干部,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路**号**幢(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尤溪县**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李某乙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日19时许,尤溪县**驾校教练郑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学教练车在尤溪县**村路段发生追尾罗某乙驾驶的闽******号重型厢式货车的交通事故,当天值班交警蔡某某(另案处理)接到尤溪县**局指挥中心指令后带领当班协警郭先炜出警到现场处置。尤溪县**驾校负责人赵某某得知情况后立即打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乙。随即李某乙通过电话联系请求蔡某某及时任交警大队大队长林某某关照郑某某,但蔡某某等人还是依规定将事故当事人郑某某和罗某乙带至尤溪县县医院抽取血样封存,并于次日送检。

郑某某自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醉驾,其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找到李某甲,请求李某甲帮其找关系解决此事,并把4万元钱作为活动费用交给李某甲,李某甲答应了郑某某的请求。之后,李某甲萌生从郑某某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方面下手的念头,并通过李某乙的联系,认识了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尤溪办事处的负责人卓某某。李某乙陪同李某甲先后两次到卓某某的办公室,一起劝说卓某某帮忙联系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的经办人制作一份假的鉴定报告,卓某某没有答应这个请求。但卓某某有答应待郑某某血样鉴定结果出来后可以第一时间把结果告知李某甲。于是卓某某就让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张某乙联系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的实验员俞某某,让俞某某把郑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的数值第一时间告诉张某乙。鉴定结果出来后,俞某某就通过微信将鉴定数值告诉了张某乙。张某乙就将该数值微信转发给卓某某。得知鉴定结果后,卓某某就将鉴定结果打电话告诉李某甲。李某甲得知郑某某血样鉴定结果已经达到醉驾标准后,要求卓某某将郑某某血样鉴定报告书原件拿给他看一下。于是卓某某就让张某乙联系俞某某,说尤溪县交警大队急着要郑某某的血样鉴定报告书,将原本应直接邮寄到尤溪县交警大队的鉴定报告书,通过福州到尤溪的班车寄给张某乙。卓某某拿到鉴定报告后,让李某甲到其办公室看一下鉴定报告。后李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卓某某办公室,李某甲先是请求卓某某帮忙联系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的经办人重新制作一份低于处罚标准的鉴定报告,卓某某没有答应。后李某甲就提出让卓某某把郑某某的鉴定报告交给他,由他想办法去沟通一下。卓某某就同意将鉴定报告交给李某甲,并收下了李某甲赠送的两瓶五粮液和二条硬壳中华香烟。李某甲拿到鉴定报告后就与赵某某商量找人做一份假的鉴定报告将郑某某真的血样鉴定报告替换掉。于是赵某某通过拨打作假证的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作假证的人员,把真的鉴定报告复印件通过尤溪到南平的班车寄给作假证的人员,后作假证的人员也通过班车将假的鉴定报告寄回到尤溪。赵某某拿到假的鉴定报告之后,就将报告交给李某甲。李某甲收到假的鉴定报告之后,便将假报告拿给李某乙辨别,经李某乙确认假的鉴定报告足以乱真后,李某甲便委托卓某某将假报告当作真报告交给交警大队,并送了2万元感谢费给卓某某。经办民警蔡某某收到报告后,发现鉴定报告的结论为15.1mg/100ml,就未对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行为立刑事案件侦查。2016年3月份,尤溪县交警大队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大队收到的郑某某血样鉴定报告结论与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提供的数据严重不符,立即责令蔡某某按照鉴定所重新提供的鉴定报告书对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16年5月23日,郑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卓某某被尤溪县**局传唤到尤溪县**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同年7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被尤溪县**局传唤到尤溪县**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同年7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乙主动到尤溪县**局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卓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乙积极规劝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嫌疑人陈某某、曾辉煌到尤溪县**局投案。现该两名嫌疑人已经到尤溪县**局投案并被依法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郑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关卷宗材料复印件、尤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6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余某某、蔡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俞某某、罗某乙、陈某某、曾辉煌等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赵某某、郑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赵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赵某某、李某乙为帮助他人逃避刑事法律追究,帮助他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为逃避刑事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系司法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规劝他人投案,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赵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卓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邱玉清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卓某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757****)。

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0608****)。

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