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园**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系被告人李某甲妻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3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荣昌区**园**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9年6月至11月利用婚恋网站,以“何某某”身份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在网上假装与被害男子谈恋爱,后以弟弟开学没学费、开水烫伤小孩要赔偿、见面需要路费等为由实施诈骗,骗取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3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参与3次,共计骗取人民币15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江阴市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3400元。
2.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江苏常州市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8500余元。
3.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浙江省宁波市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600余元。
4.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天津市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900元。
5.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云南省昆明市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8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赔偿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3400元,赔偿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8600元,赔偿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3626元,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900元,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调查评估意见书、收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曹某某、李某乙、黄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彩娟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重庆市荣昌区**园**幢**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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