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619********,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隆尧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甲、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和郝某某经预谋,携带改锥、钳子分别骑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至隆尧县**镇被害人王某某家,李某甲撬开家门,二人将1台电视机、1台电饭锅、1台电磁炉、2台电风扇、1套液化气及灶等生活用品盗走。经隆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1002元。
2.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郝某某经预谋,携带撬棍、老虎钳、改锥等工具分别骑电动三轮车和电动自行车至隆尧县**桥南被害人李某乙家,郝某某剪断门锁在外望风,李某甲进入家中实施盗窃,盗得人民币30元硬币,欲离开时被回家的李某乙发现,郝某某逃跑,李某甲被当场控制,后被到场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
2019年12月22日,郝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视机等赃物;2.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苗瑞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现羁押于隆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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