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人,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2006年6月14 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6年12月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镇**村人,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高邑县公安局执行。因并案处理,2020年1月14日被提解回阜城,同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8日已告知上列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上列被告人,听取了上列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三儿”(身份不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黑色广汽丰田雅阁轿车,在阜城县**东区北门外,砸坏被害人王某甲的福特蒙迪欧轿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人民币现金6700元,经鉴定,被毁损车玻璃价值人民币66元。在阜城县**小区北门外,砸坏被害人倪某某的丰田RAV4轿车副驾驶玻璃,在阜城县**小区西门外,砸坏徐某某的东风日产逍客轿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现金约300元,在阜城县**小区北门外,砸坏被害人刘某甲的大众帕萨特轿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一条金陵十二钗香烟和一副太阳镜,砸坏被害人张某甲的奔腾B90轿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现金约160元,砸坏被害人刘某乙的日产天籁轿车副驾驶玻璃,经鉴定,上述被毁损车玻璃、金陵十二钗香烟1条、太阳镜1副,共计价值人民币1539元。在阜城县**公寓西区南侧,砸坏被害人杨某甲的别克英朗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人民币现金8000元、一个蓝色男士挎包、一个咖啡色卡包、一条红色菩提手串等物品,经鉴定,被毁损车玻璃、蓝色男士挎包1个、咖啡色卡包1个、红色菩提手串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1306元。
2、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三儿”(身份不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黑色广汽丰田雅阁轿车,在武邑县**街**苑南侧,砸坏被害人孟某某的广汽传祺GS4汽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现金约2600元,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76元。
3、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三儿”(身份不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黑色广汽丰田雅阁轿车,在景县**家园小区门外,砸坏被害人唐某某的大众桑塔纳轿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现金300余元,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93元,砸坏被害人彭某某的长安轿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约现金800元,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82元;在景县**嘉苑北门西便道,砸坏被害人王某乙别克凯越轿车副驾驶玻璃,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199元。
4、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三儿”(身份不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黑色广汽丰田雅阁轿车,在德州市运河区**小区北门外,砸坏被害人吴某甲的本田思域轿车副驾驶玻璃,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150元;在德州市运河区**小区西边**渔具门市前,砸坏被害人刘某丙大众途观汽车副驾驶玻璃,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80元;在德州市运河区**大道**汽修门口,砸坏被害人张某乙大众凌渡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一部VIVO X9手机以及人民币现金200元,经鉴定,被损毁车玻璃以及被盜VIVO X9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360元。
5、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三儿”(身份不明)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黑色广汽丰田雅阁轿车,在山东省武城县**商城北门外,砸坏被害人徐某乙的大众途观汽车副驾驶玻璃,砸坏被害人张某丙的大众CC汽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人民币现金约三、四百元;在山东省武城县**小区门口东侧,砸坏被害人杨某乙的斯威X7汽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人民币现金约100元,砸坏被害人祝某甲的东风悦达起亚智跑汽车副驾驶玻璃;在山东省武城县**商城西门外,砸坏被害人尹某某的丰田雷凌汽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现金约100元。
6、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白色起亚K5轿车(车牌号:鲁B6Y30H),在高邑县**路**眼镜店马路对面,砸坏被害人祝某乙奔驰C180汽车右后车玻璃,并盗窃车内现金8000元;在高邑县**路农村信用社停车位,砸坏被害人李某乙宝骏730汽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现金约2000元;在高邑县**国道与**大街交叉口处的农村信用社门口,砸坏被害人郝某某的现代途胜汽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现金约50元;在高邑县**村**街中段路东的停车位,砸坏被害人刘某丁的日产劲客SUV汽车副驾驶玻璃;在高邑县**村**路西**装饰门市门口,砸坏被害人赵某甲长安悦翔汽车右后侧车窗玻璃,并盗窃车内一只警用大沿帽;在高邑县**小区东侧停车位,砸坏被害人赵某乙广汽传祺汽车玻璃,并盗窃车内9盒玉溪烟、2盒红河烟,砸坏被害人吴某乙的北京现代汽车玻璃,并盗窃车内一本儿童疫苗本;在高邑县**路财政局门口的便道上,砸坏被害人纪某某的现代索纳塔汽车副驾驶玻璃;在高邑县**小区门口,砸坏被害人王某丙的奥迪A6汽车左后门车窗玻璃,并盗窃车内黑色挎包及包内现金约300元;在高邑县**小区大门口南侧,砸坏被害人刘某戊雪佛兰汽车玻璃,并盗窃车内现约300元;在高邑县**一区东侧风城传媒门市门口,砸坏被害人赵某丙的大众汽车玻璃;在高邑县**铝业大门口西侧,砸坏被害人李某丙大众凌渡汽车副驾驶玻璃,并盗窃车内现金300元和一部苹果7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收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的户籍证明;
3.被害人倪某某、徐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刘某乙等人的陈述;
4.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DNA鉴定文书;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楠楠
张 静 2019年2月27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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