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金某某容留卖淫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湖南省嘉禾县**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现住湖南省嘉禾县**路。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以800元每月租赁嘉禾县城墙路20号门面容留卖淫女卖淫,每容留一次收取30元或50元作为报酬。被告人金某某在该卖淫场所打扫卫生,并为卖淫女和嫖客开门、关门。2020年6月2日23时许,嘉禾县公安局在该卖淫场所当场查获卖淫女杨某某、郭某某和嫖客李某乙、李某丙。

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嘉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井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5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