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6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路**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镇**路**房。曾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街**村**栋**房。曾因吸毒行为,于2014年3月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楼**。曾因吸毒行为,于2006年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豪与其妻子马某蒙在本市福田区**村**路**用餐,期间,被害人王某豪辱骂、殴打其妻子马某蒙,同在该餐馆用餐的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见状便上前制止,三被告人先与被害人王某豪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钟某某动手殴打被害人王某豪,随即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也加入与被害人互殴,期间,双方都持酒瓶、餐具互砸,致使被害人王某豪头皮、右耳廓、右上臂皮肤等处受伤;被告人李某甲左额皮肤、右手等处受伤;被告人钟某某双手皮肤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豪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钟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豪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某乙、李某甲当场被带回调查,经民警传唤,被告人钟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归案。现三被告人已和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照片说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蒙、杨某红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豪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有关人员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归案后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李某乙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钟某某联系方式:134********保证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