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6********,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月22日被原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原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87********,汉族,中专文化,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号,居住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园、收费站附近等地点开设流动式赌场,该赌场是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赌博方式吸引群众参赌,主要由司某某负责提供扑克牌等赌具及在赌场内发牌抽水牟利,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负责以下场参赌的方式带动其他赌客参赌及带客人进入赌场内参赌(其中被告人钟某某固定每场领取500元报酬)。犯罪嫌疑人司某某以每场200-3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黄某某负责为赌场物色开赌地点、接送赌客及望风。被告人林某某负责介绍赌客到赌场参赌,赚取每人每场200元的好处费。该赌场一般是在晚上开赌,每场次抽水获利数千元,断断续续开设场次约20次,共计非法获利约8万元。
2019年5月23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林某某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当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与辨认;2.另案处理的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搜查、指认、现场勘验等笔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指认、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黄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远驱
(院印)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钟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洪某某、欧某某、李某乙、邓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已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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