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卫生站旁,2009年12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于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丰城街道**大道**号出租屋**楼,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本院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盗窃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新丰县**公路**执法大队对面建筑工地的建筑钢管125根、十字扣件60个,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建筑钢管价格为人民币玖仟零玖元整(¥:9009元)。被盗的十字扣件价格为人民币叁佰零肆元整(¥:304元)。
2、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位于新丰县**国道**工地的建筑钢管0.4吨(25根),活动扣件100个,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钢管价格为人民币壹仟伍佰贰拾玖元整(¥:1529元),被盗的扣件价格为人民币伍佰肆拾伍元整(¥:54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雷雨兰
检察官助理 陈嘉琪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侦查卷宗2册、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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