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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路**巷**号**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万元;因吸毒于2019年1月29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泥巴仔,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吸毒于2019年8月15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李某甲前往永福县某某乙,途经苏鹿路**乡**村路段时,发现**村二队廖某某家田地边上停放着一辆粉红色绿驹牌电动车,被告人李某甲走到电动车旁,在车上找到车钥匙,把电动车开上了大路,二人把盗窃所得电动车开回永福县城,后将电动车卖给徐某某,获赃款700元,案发后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失主。经永福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00元。

2019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步行至永福县永福镇连江路悦达驾校门口处人行道时,发现在路边停放着一辆电动车,车旁无人看守,其趁机将车辆偷走,开至普爱医院后面的居民区小巷内停放,后电动车去向不明。通过查证被盗车辆为永福镇居民莫某某的雅迪电动车,经永福县物价部门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继初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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