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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某等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公寓**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宾馆**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224012000********,汉族, 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广场**座**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子镇雄县**镇**道**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住房**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李某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丙介绍失足女苏某某、聂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丙偶尔有共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一、共同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

(一)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招嫖人员岑某某联系后,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带两个失足女前往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酒店进行卖淫活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共同介绍失足女余某甲(系未成年人)、苏某某(系未成年人)前往上述地点。后余某甲在该酒店**房与谭某某进行性交易,苏某某在该酒店**房与岑某某进行性交易。谭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岑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随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2019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丙经招嫖人员袁某某联系后,先行收取人民币60元的押金,后联系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失足女苏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一出租屋与袁某某进行性交易,袁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剩余嫖资人民币650元。

二、各自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

(一)被告人王某甲的介绍卖淫情况:

1.2018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失足女李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房与嫖客蔡某甲进行性交易,蔡某甲向李某甲支付嫖资人民币800元,后李某甲转账介绍费280元给被告人王某甲。

2.2019年3月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失足女许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号房与邓某某进行性交易,邓某某已向许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后许某某转账介绍费230元给被告人王某甲。

3.2019年3月14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失足女聂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公寓**房与简某某进行性交易,简某某向聂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后聂某某转账介绍费300元给被告人王某甲。

4.2019年4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介绍失足女聂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休闲中心**房与蔡某乙进行性交易,蔡某乙向聂某某支付嫖某某人民币700元,后聂某某转账介绍费350元给被告人王某甲。

(二)被告人李某甲的介绍卖淫情况:

1.2019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失足女聂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旅店**房与李某丙进行性交易,李某丙向聂某某支付嫖费人民币600元,后聂某某转账280元介绍费给被告人李某甲。

2.2019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介绍失足女苏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旅店**房与宋某某进行性交易,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嫖资人民币700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介绍卖淫情况:

1.2019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介绍失足女余某甲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广场**座**房与贾某某进行性交易,贾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嫖某某人民币500元。

2.同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介绍余某甲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中**号**酒店内与程某某进行性交易,程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嫖某某人民币600元。

(四)被告人王某乙的介绍卖淫情况:

1.2019年3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介绍失足女王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酒店**房与谢某某进行性交易,谢某某向王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600元,后王某某转账介绍费260元给被告人王某乙。

2.2019年3月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介绍失足女李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街道一酒店与余某乙进行性交易,后余某乙与李某甲支付嫖资人民币400元,李某甲转账介绍费170元给被告人王某乙。

3.2019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介绍失足女王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房与李某丙进行性交易,李某丙向王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400元,王某某转账介绍费170元给被告人王某乙。

4.2019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乙介绍李某甲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内与韦某某进行性交易,韦某某向李某甲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李某甲转账介绍费230元给被告人王某乙。

(五)被告人李某丙的介绍卖淫情况:

1.2019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介绍失足女聂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酒店**房与张某某进行性交易,张某某向聂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后聂某某转账介绍费230元给被告人李某丙。

2.2019年3月2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丙介绍失足女聂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广场**酒店**房与闵某某进行性交易,闵某某向聂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500元,后聂某某转账介绍费230元给被告人李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许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等人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李某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珊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十一册、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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