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办事处**,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并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同年3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枣庄市薛城区**酒店内,隐瞒没有能力干预司法的真相,以能够帮助黄某某协调处理蔡某某涉嫌犯罪案、能在二十一天内将蔡某某放出来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48万元,后事情没办成,拒不归还所骗钱款,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出借他人等所用。
2.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隐瞒没有能力干预司法的真相,以能够帮助黄某某将涉嫌犯罪的蔡某某异地关押、无罪释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30万元,后事情没办成,拒不归还所骗钱款,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等挥霍掉,无力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甲亲属已退还被害人黄某某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人童某某、李某乙、王某某3人证言,辨认笔录,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利萍
邵珠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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