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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某赌博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镇**村**组。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7月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76********,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镇**街**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组织张某某、韩某某、武某某、李某乙、何某某、宋某某(以上人员均已治安处罚)、王某某(外号“**”在逃)、贾某某(已死亡)等人在大荔县**宾馆、**宾馆、**大酒店、**羊肉馆**楼房间聚众赌博,从中收取台费、放账收息,牟取利益。经查证,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先后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七次,抽头渔利3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侠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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