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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甲盗窃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200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住福建省德化县**乡**村**庄**号,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打工时,前往该县古农农场**路**号被害人陈某乙、王某甲夫妇经营的手机店,趁陈某乙不备,将其店内1部“苹果6S”手机盗走,陈某乙发现后立即追赶李某甲并索回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同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李某甲伙同田某某(另案处理)再次前往该手机店,由田某某负责放哨,李某甲进入店内盗窃华为牌手机2部及现金1100多元,手机总价值2898元。后,二人将盗窃的手机出售,所得赃款被二人共同挥霍。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与田某某返回至环县八珠乡老家,二人在其家中待了几天,因没钱花销便产生了盗窃念头。9月9日凌晨3时许,李某甲伙同田某某流窜到环县木钵镇木钵街,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经营的OPPO手机店内手机6部,价值11188元。后,二人将其中1部手机以500元出售于**镇龙某某处,将其中3部手机以3400元出售于西安陌生人处,田某某分得640元和手机1部,李某甲分得手机1部。李某甲将剩余赃款挥霍完之后,又将最后1部VIVO S6手机以1300元出售。

2020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流窜到环县木钵镇**街,将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华为手机店窗户玻璃打碎,进入该店盗窃12部手机,价值23976元,破坏的玻璃价值1400元。后,李某甲将其中1部手机以500元出售于**镇王某丙处,其他11部手机也全部出售于西安陌生人处,得赃款共计9100余元。

2020年10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流窜至庆阳市西峰区**街,盗窃被害人程某某经营的三星专卖店内6部手机、1部华为平板M5及五、六部手机模型机,手机及平板价值27391元。后,二人将手机模型机丢弃,将其中5部手机出售,得赃款13000元,陈某甲分得2200元、1部手机、1部平板,其余赃款被二人挥霍。

2020年10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在环县环城镇世纪大厦楼下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375元。接着,李某甲驾驶该摩托车带着陈某甲,流窜至环县八珠乡街道伺机盗窃作案。凌晨4时许,二人在该乡**街盗窃被害人李某丙经营的“中国电信OPPO”手机店内4部手机及130元现金,手机总价值6693元。后,二人骑摩托车到曲子镇街道一招待所内住下,当晚22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作案7起,盗窃数额为75151元,并破坏被害人吴某某手机店窗玻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0元;被告人陈某甲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为35598元。

另查明,吴某某被盗手机12部,破案后追回1部并发还;李某乙被盗摩托车1辆,破案后已追回发还;李某丙被盗手机4部,破案后已追回发还;陈某乙被盗手机1部,当时被陈某乙自行追回。其他被盗手机、现金等财物,均未追回或退赔,以及损毁吴某某手机店窗玻璃的经济损失,亦未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交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销售价格票据、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王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吴某某、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陈某乙、王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拍照、辨认笔录及拍照;6.被盗手机店内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共同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甲盗窃数额巨大,陈某甲盗窃数额较大,以上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李某甲具有多次流窜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未全额退赃退赔的从重处罚情节,陈某甲具有多次流窜盗窃、未全额退赃退赔、有前科劣迹的从重处罚情节。参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调节核算,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江龙

检察官助理:杨  敏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三百零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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