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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甲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霸州市院环保刑诉〔2018〕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7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市**镇**村党支部**,初中文化,住霸州市**镇**村**号。2012年11月22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70000元。2018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13日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481********,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市**镇**村委会**,小学文化,群众,住霸州市堂二里镇东庄村50号。2018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56********,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市**镇**村党支部**,初中文化,住霸州市**镇**村**号。2018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荣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71954********,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市**镇**村村委会**,高中文化,住霸州市堂二里镇东庄村114号。2018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9********,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霸州市**镇**村。2018年3月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8********,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住霸州市**乡**村**区**号。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霸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荣某某、葛某甲、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9月份,被告人葛某甲伙同张某甲、陈某乙(以上二人现在逃)预谋租用霸州市堂二里镇东庄村土地建设厂房,与被告人李某甲(时任霸州市堂二里镇东庄村党支部书记)等人联系后,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时任霸州市堂二里镇东庄村村主任)、陈某丙(时任霸州市堂二里镇东庄村党支部委员)、荣某某(时任霸州市堂二里镇东庄村会计)等人作为霸州市堂二里镇东庄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在明知东庄村村南的土地为耕地的情况下,经共同商议,将东庄村村南72.582亩土地(其中耕地70.9725亩,规划为基本农田)以每亩年租金1100元的价格,租与葛新某甲、张某甲、陈某乙等人联系的刘某甲、葛某乙等十余人,后由张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所租用土地上建设厂房,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2.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丙、荣某某等人共同商议,将东庄村村南52.6695亩土地(其中耕地52.4775亩,规划为基本农田)以每亩年租金2200元的价格,租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乙,后张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所租用土地上建设厂房,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3.2016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预谋租用霸州市堂二里镇东庄村土地建设住宅楼,后王某甲与李某甲、陈某甲等人联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丙、荣某某等人经共同商议,将东庄村村南25.5亩土地租与王志桦,王某甲将租用土地用于建设瑞景新城小区,现已建成楼房五栋,实际占地面积7.782亩(其中耕地、林地共7.719亩,规划为基本农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卷宗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丙、胡某某、张某乙、李某丁、刘某乙、徐某某、张某丙、王某乙、葛某乙、庞某某、李某戊、贾某某、代某甲、化某某、王某丙、代某乙、刘某乙、李某己、李某庚、张某丁、代某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荣某某、葛某甲、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荣某某身为霸州市堂二里镇东庄村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葛某甲、王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彪

2018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荣某某、葛某甲、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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