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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甲等偷越国(边)境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7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里**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廖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8月15日,在金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乙(另案处理)、邹某某(另案处理)、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云南省打洛镇越过中缅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在该地区停留十余日后,该伙人从缅甸小勐拉原路返回中国境内。

2、2015年12月16日,在金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汪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云南省打洛镇越过中缅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在该地区停留数日后,该伙人从缅甸小勐拉原路返回中国境内。

3、2016年8月14日,在金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廖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云南省打洛镇越过中缅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在该地区停留数日后,被告人李某甲从缅甸小勐拉原路返回中国境内,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陈某甲、廖某某、王某某结伙从缅甸小勐拉原路返回中国境内。

4、2019年5月9日,在宋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陈某丙、吴某某、钟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云南省打洛镇越过中缅边境至缅甸小勐拉,在该地区停留数日后,该伙人从缅甸小勐拉原路返回中国境内。

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武义县白洋街道康园路20幢3楼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武义县白洋街道鸣阳社区东升东路八巷30号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至武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至武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入境查询结果、航空信息、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吴某某、陈某丙、汪某某容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廖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蕾

检察官助理:叶昇威

(院印)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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